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范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标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8-1997 印制、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60g/m2~80g/ 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允许偏差见GB/T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处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o,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各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2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
国家行政公文详细格式:
用A4型纸。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公文中各要素都有明确的标识规则,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来标识。
该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机关公文详细格式说明、相关公文模板及直观的图示,详见公文处理实践交流网http://www.e9188.cn
急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26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 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 (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红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是怎样的?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
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
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
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
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
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
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平订钉锯与书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针脚平伏牢固;后脊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
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
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号。 8。
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
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 1。
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 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 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 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 支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 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 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
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
政府公文写作格式?
政府部门的公文格式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二〇〇〇年十一月1 范围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字 word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3.2 行 line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
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7.1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7.3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平订钉锯与书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针脚平伏牢固;后脊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8.1.1 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号。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8.1.3 紧急程度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 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8.1.5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支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8.2 主体8.2.1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行文规则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 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 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 会” (三)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 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 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 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 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 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 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 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 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 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 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 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 297mm),左 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 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 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 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 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 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 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 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 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主管部 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部门之 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 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 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 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 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 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哺告”。
受双重领导的 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_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 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