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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格式,最好有范例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行政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格式,最好有范例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

    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

    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当然可以。

    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询问笔录格式-警察的询问笔录怎么做,具体格式是什么

    警察的询问笔录 格式同讯问笔录 附录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

    刑事案件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性有哪些?刑事案件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

    辨认、指认笔录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证据的效力和属性,直接关乎该项证据资格的认定。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作为适格证据有其合法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就能作为证据。辨认、指认笔录法律虽未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实发现、证据间的相互制约、保障诉讼正义的效能和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链接的辅助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对辨认、指认笔录的属性,笔者认为,应当将辨认、指认笔录归属于言词证据,其有别于书证: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有别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证物)。 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对象,是由主观(辨认人的思想记忆)到客观(物品、场所等)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衍生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指认笔录能改天做吗?

    今天因为公司商品遭窃的事情去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三联单离开警局是晚上6点,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已经快到家时,警方打来说找到嫌疑人,目前对方正在做笔录,他不能留人太久,要我回派出所做指认笔录,我说能改天再做吗?警方回说:我不去他没办法结案,无法改天再作指认笔录,硬要我马上赶回去,虽然当下觉得怪怪的,但还是乖乖的花了一个半小时回去。

    我想请问的是:1 . 真的无法改天再做指认笔录吗?→没办法你,因依法令规定: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没完成笔录,送去只会被检察官K的满头包。那无犯鲫成指认怎移送,不能移送便需释放,放了以后再去那抓人来给你指认 。

    2 . 民众可以选择做指认笔录的时间或方式吗?→到你指定之日,要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案,你想可能吗?不然再去哪里捉人来给你指认。如果那人是真的窃犯,就算有他的住址,他会乖乖在家等来捉他吗?若是弄错人,又要他来配合你,对他无异是一种惩罚,被误认人若是你,你会怎样?那若迳行去逮人,是罪犯无误那还好,若是弄错人造成对方名誉损失又怎办 。

    3 . 如果有其他便民的措施,有甚么条文或规则可以拿来和警方沟通?→一般的作证还可请假,但指认犯人,因有时效规定,所以无解。唯一方式,以后再遇到自认倒楣,药公司自行认赔了事,别再报案,啥事都没 。

    既然是你们的案件,作一点小小的配合,不为过吧,髂药味你的付出取得报偿,去找公司,不甘或其他人的事。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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