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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设计的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 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b) 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c)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d) 安全预评价报告。3.2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

    3.3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同一个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4 编制内容4.1 概况4.1.1 矿区开发情况。

    包括矿区总体规划,现有生产、在建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小窑分布及开采情况;属于非新建项目的,要介绍其建设、安全生产情况。4.1.2 项目设计依据。

    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标、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审批文件,设计编制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4.1.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的组成、主营业务、煤炭建设与生产业绩、近年安全生产状况。4.1.4 设计概况4.1.5.1 地理概况。

    矿区、矿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气象与地震、环境状况等情况。附:交通位置图。

    4.1.5.2 主要自然灾害。井田所在区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质、灾害性天气等方面。

    4.1.5.2 工程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4.1.5.3 井田开拓与开采。

    井田境界、储量、设计能力及服务年限;井田开拓方式、采区布置、采煤工艺及主要设备,建设工期等。附:井筒特征表。

    附插图:开拓方式平、剖面图。4.1.5.4 提升、排水、压缩空气系统。

    主要设备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4.1.5.5 井上下主要运输设备。

    地面铁路、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井下主要、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4.1.5.6 供电及通讯。

    供电电源、电压、电力负荷、送变电方式、地面供配电、井下供配电、安全监控与计算机管理,通讯及铁路信号等。4.1.5.7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

    包括原煤进仓装车、洗选加工、矸石排放,以及供排水、污水处理、井口降温采暖等系统。4.1.5.8 地面设施。

    工业场地及周边用于生产生活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附: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4.1.5.9 技术经济。劳动定员汇总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2 矿井开拓与开采4.2.1 煤层埋藏及开采条件4.2.1.1 地质构造及特征。地层、煤系地层及含煤性。

    煤系地层走向、倾向、倾角及其变化规律;断层、褶曲、陷落柱、剥蚀带发育情况及其分布规律;火成岩侵入情况及对煤层和煤层顶底板的影响;构造类型。附表:主要断层特征表4.2.1.2 煤层及煤质。

    煤层赋存情况(包括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倾角、结构、节理、层理发育情况等)、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结构及变化规律;煤层露头(含隐露头)及风化带情况;煤质及煤种。附:可采煤层特征表。

    煤质特征表。附:煤层柱状图。

    4.2.2 矿井主要灾害因素及安全条件。煤层瓦斯赋存及规律,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矿井瓦斯等级,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各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顶、底板情况;冲击地压危险性;地温情况。

    邻近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煤与瓦斯突出、地温等实际情况及鉴定研究成果。4.2.3 矿井开拓系统4.2.3.1 井筒井筒的设置及功能。

    井筒和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防洪设计标准、保护煤柱的留设等;进、回风井口的安全性。4.2.3.2 采区(或盘区、下同)划分、采区及煤层开采顺序、采区接替关系,划分依据及其合理性分析;煤层下行开采的顺序确定;煤层上行开采的分析论证。

    4.2.3.3 主要巷道主要巷道布置层位、安全煤柱、安全间隙、支护方式、安全风速、其它安全措施等。插图:井筒、开拓、采区主要巷道断面图。

    附:开拓方式平、剖面图。4.2.3.4 竣工投产应具备标准条件,采区包括盘区大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

    4.2.4 采煤方法及采区巷道布置4.2.4.1 采煤方法的合理性分析。应对综合机械化采煤、放顶煤采煤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燃、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薄煤层、大倾角煤层和特厚煤层等难采煤层的适应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

    4.2.4.2 采掘设备的安全性液压支架的支护强度、防倒、防滑措施;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开采时的防飞矸措施等。4.2.4.3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顺槽等巷道布置方式。对有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条件下巷道层位的选择与分析。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其专用回风巷的设置情况。采区及工作面加强支护的要求等。

    附:采(盘)区巷道布置及机械配备平、剖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4.2.5 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4.2.5.1 顶板灾害防治及装备影响矿山压力显现基本。

    县级安监局如何审查非煤矿山开来设计和安全专篇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中介机构: 为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称非煤矿山)安全专篇设计、评价工作质量,强化对涉及非煤矿山安全专篇设计、评价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省安监局关于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要求如下: 一、从事非煤矿山安全专篇设计和安全评价业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

    在安庆境内从事非煤矿山安全专篇设计和安全评价业务单位,需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信息材料报送安庆市安监局备案,其中,省外在安庆市开展安全专篇设计、安全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并经省安监局备案同意。经备案同意后到矿山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前,设计、评价单位应主动告知所在县(市、区)安监局。

    未经备案同意的安全专篇设计、评价报告,市安监局不予安排审查。 二、安全专篇设计及评价单位应深入现场,提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满足安全、质量要求的设计和评价文本;乙级设计、评价单位出具的设计和评价文本(审定稿)设计人员要签名(原件)确认,并加盖文本骑缝章;设计、评价人员与报备材料有变化的,应及时补送变化情况。

    三、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批复后,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在变更设计前征求市安监局意见。安全专篇设计、评价报告修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修改的,应提前向市安监局说明理由。

    四、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专篇设计由市安监局组织审查,并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大型露天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

    五、其他要求: (一)设计、评价单位出具非本单位人员的挂靠设计、评价文本的,或者设计、评价人员虚假签名的,一经核实,1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二)设计、评价人员不到现场出具报告的,一经核实,1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三)设计、评价报告为回避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存在虚假内容的,一经核实,1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四)安全专篇和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查、评审不予通过的,3个月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12个月内两次审查、评审不予通过的,1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五)设计、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审查、评审意见修改设计、评价报告文本时,非业主原因而另行要求增付设计、评价报告文本修改费用的,一经核实,1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六)禁止设计、评价单位以任何形式捆绑打包服务,一经核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七)市安监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设计、评价单位工作质量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相关矿山企业、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和专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质量、修改服务,调查结果将按调查得分情况分别于6月、12月中旬在市安监局网站公布,以引导企业择优选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浙江省石灰石矿山《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提交评审的流程

    情况描述的有点乱,我不是什么高人,但是略懂。

    首先,前期工作肯定是做的差不多了,联合踏勘意见肯定都是签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肯定也备案了,现在是申请《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所以前面你说错了,这个还没定稿,只是送审稿,要专家评审后修改才算定稿。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先网上申报,再把以下资料交到安监局。

    (一)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

    (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见浙安监管矿安[2008]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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