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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

    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05 年 6 月 9 日。

    行政案件法庭辩论的认识有哪些?

    归纳如下: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

    《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 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 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

    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

    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 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行政诉讼质证意见与民事诉讼质证意见有什么区别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障庭审程序的完整性,以体现程序公正。

    也正由于这一原因,审判人员在主持庭审过程时往往面面俱到,追求大而全,无法实现庭审程序的优化。但是在不影响庭审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经行政审理实践,优化行政庭审程序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做好证据的送达,使庭审活动更加快捷有效 庭前准备工作并不是增加审理环节,而是为了更好地简化程序。

    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均已经依法送达了诉状和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审判庭接收案件或者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虽然《行政诉讼法》、《庭审规程》对于证据的送达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这一做法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准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庭审效率。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而被告正是行政诉讼中举证的关键当事人,在被告举证后进行证据的送达,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庭审前收取了本案大部分的证据。

    尤其对于举证质证能力相对较弱势的原告方、第三人而言,更增加对证据的熟悉度、降低质证难度,提高质证效率,也能有针对性地寻找反证,保护诉讼权益。证据的送达与证据交换不同的是:证据送达适用于所有案件,进行的仅仅是证据交换的证据送达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仍可以提供证据,不作为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的终止;而证据交换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且要求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进行的不仅仅是证据的送达,更侧重的是进行证据的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质证笔录,且原告和第三人应当在证据交换日前举证。

    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举证显然优先考虑的是效率,牺牲的是公平,举证时间一般都较短,实践中确实造成了各类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的不公平。与证据交换相类似的,也有学者提出设置预备庭审来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议焦点和进行质证,而正式庭审时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来缩短正式庭审的时间。

    这种模式是将预备庭审和正式庭审割裂开来,仅仅依照正式庭审来判断司法效率,显然不够全面。该方式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进行两次庭审,并不能真正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二)诉状、答辩状、第三人书面陈述意见可以视送达情况不进行宣读 审判人员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询问诉状、答辩状、陈述意见书的送达情况,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其内容可以不进行宣读。同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宣读也可以以此方式进行。

    如未送达或者内容发生变更的,均仍按照原程序进行宣读或者说明变更的内容。(三)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前,审判人员说明质证的要求:即对证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对证据没有异议的直接予以确认 质证是诉讼当事人就已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辨认、说明、辩驳等活动的总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认证是庭审活动的重心,审判人员主持质证活动,应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相互举证、质证,开展辩论,直接对抗。

    该说明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质证,重点针对存在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增强质证效果,达成对证据审查的逾期目的。庭审实践中,和被告行政机关相比,原告、第三人方当事人往往在质证过程中,更多的是把重点放在原告、第三人方之间的纠纷或者原告本身的权益损害上,而没有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偏离了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中心。

    审判人员在质证前对于当事人质证的方向进行引导,即针对证据提出异议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缺失,更能达成行政审判的审理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有质疑提出:经过该质证说明后,当事人没有提及的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否属于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不仅从节约诉讼资源和优化诉讼程序角度考虑,从法理上也可以认定,如果当事人事先已经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经过审判人员对于质证要求进行说明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提供的某些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质证要求的说明即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确认,该证据就没有再进行质证的必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四)举证质证阶段,已经提前送达的证据不需要再行举证,直接组织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广泛,特别某些领域专业性极强,而行政相对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及接触范围相对局限,对某些规范性文件的了解也不够充分,尤其在没有专业人员或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仅靠原告、第三人个人能力对被告所举证据和依据有针对性的质证存在一定难度,或容易产生遗漏。

    实践中,原告经常仅针。

    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进行反驳的材料名称是什么怎么写?

    是没有统一的材料名称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内容进行反驳的,实际上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答辩,也就是双方间的辩论这个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进行。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发表,由法庭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也可以事先整理成书面材料,在辩论阶段口头发表后,再将书面的辩论意见交给承办法官。

    至于书面材料的名称,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可以由自己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实,或可直接列为“辩论意见“、关于某某诉某某一案的意见”等都是可以的。

    另外,材料的名称不是关健,关健是材料的内容是否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而且在具体的诉讼中,还涉嫌到许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技巧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该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在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告:(宣读)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江北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原告的复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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