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签劳动合同范文

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讲是自愿不签,是否有法律效应?
员工所签的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报告作为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是有效的,但是这不能成为单位未签合同继续留用的理由。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已经出勤的工资应当支付。总之,劳动者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签订,劳动者不愿签订,单位必须依法辞退。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单位最好事先和该员工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告知其如果仍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只能辞退,看员工明白法律规定后是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愿意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员工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1、请问这样的说明合法吗?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上述法条可知,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终止合同,这样一份说明不能减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2、如果他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该给他上保险吗?应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
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
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
因此,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不愿签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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