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唤公告范文
召回制度-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检查检验、经营者告知、消费者投诉、政府监督抽检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的要求,或者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从市场上召回产品的行为。
食品召回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召回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 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人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总局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三条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食品召回制度: (一) 食品召回的分类和范围。
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自愿召回是指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强制召回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召回的情形,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主动从市场上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的行为。
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召回的范围细化为不安全食品,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二) 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此外,在优先考虑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召回的经济成本和对企业的压力,增设了食品追回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三)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2。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1。
召回的程序。 (1)启动召回并报告召回计划。
对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对于二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对于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
食品安全问题的作文范文
我期盼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二十一世纪,科学时代,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增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可就在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却在不断发生,近几年的“多宝鱼致癌”“苏丹红”“问题奶粉”“病虫橘”事件,令人闻风丧胆。人人都期盼食品得到保障。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们的饮食得不到保证,何以来谈健康话题,一句顺口溜这样说:““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hllip;&hllip;”不知道,我们还能吃什么,摆在面前的菜,你敢不敢吃。怕里面有农药残留物,有虫子&hllip;&hllip;人心惶惶而且磨牙切齿,消费者对政府失去信心,对商贩失去信心。对生产者失去信心,我们竟没想到,我们会为了食品安全而担忧。
那些商贩的良心还在不在,他们为了那几个黑心钱,把自己的人格与道德无情的践踏。还要问那些生产者们,你们居心何在,有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把自己商业的信誉毁于一旦。最后问问政府,一次又一次的让不安全食品流向人群,进入老百姓的口中,难道这没有错吗?一切的一切全因你们而起。
期盼着,食品安全得到保障,但何时才能达到这一目标,除了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外,也需要消费者们提高食品安全认识,不要随便买路边摊食品,与“三无”产品,更不要轻信广告,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更需要那些幕后老板们留点公德心,希望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谁不期盼,能吃上放心的食品,期盼着,等待着。
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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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你我他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开,那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
但要想做到这些,首先的前提是安全。安全犹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如果有一天,这根线断了,首先断在一食品的安全上。
常听老爸老妈们说:“该吃些什么好呀?吃什么最安全呢?哎,真是愁死了。”这也难怪,现在已经曝出猪肉里注水,蔬菜里残留农药,制造火腿用的是死猪肉,喂奶粉的孩子一定会喂出一个大头娃娃,这一系列丑恶的事实。
一件件丑恶的事被揭发,一家家毒辣的饭店被查封,一起起惊悚的中毒事件在不断发生。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就有一个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中毒事件。工地里住着几十个建筑工人,工人们在建筑工地的自助食堂用餐,由二位大妈供应工人们的伙食。
有一天,工人们用餐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几十名工人先后出现头晕、呕吐、昏厥等现象。 汗珠一颗颗豆子似的从额头上滚下来,他们脸色发青、嘴唇发白,脸上没有一丝血色,还时不时的发出撕心裂肺的叫喊声。
看着都叫人心酸。工人们疼得无法工作,还好抢救及时,只造成了一人死亡。
有些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一条人命吗?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但是,这可是一个鲜活的人呀,说没就没了,多可惜呀!一场因饭菜中的农药引起的中毒事件,对工人们及家属造成了惊吓,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悲痛,同时也给工地带来了损失。 其实,不需要说到这么远的程度上,就说说我们的校园好了,也存在着食品的隐患。
第一,就拿我的学校来说,我们学校旁的小卖铺星星点点,一到放学时间,便可听见大叔大婶们的声音:“小朋友,这很香的,一包才5角钱呢。”一个个小同学就被骗了,大家你一元,我五角的落入了这香喷喷的陷阱。
其实又看新闻的人都知道,五角食品中含有大量染色素,防腐剂。这些都是化学物质,吃了对人体可是有害的,轻者:头晕,呕吐,重者则要住院。
其二:我们的学校大都都会有一些小青年来买豆花。有一次,我看见好多同学围在一个角落,我也过去凑个热闹。
一位同学说:“老板,我的豆花好了没?”这时,老板正在数钱,又在做豆花,手上会有多少细菌落入豆花中,其次,这位老板是否洗过手才开始做豆花的。 一连串疑问在我的脑海中浮现,我害怕得撒腿就跑。
20XX年第三季度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65起,中毒2382人,其中死亡50人。才3个月便死了这么多人,真是叫人揪心呀。
所以,大家一定要安全饮食。 虽说:“心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
但大家也不能饥不择食。要为食品安全,我们的安全构建一片和谐的蓝天呀。
公告、通告的错误例文
错误案例一:
**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
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发改投资〔2011〕**号立项批复和*府地〔2013〕**号建设用地批复,拟划拨**区**镇部分土地作为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略)
联系电话:(略)
**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案例一题目是《**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而在下面的具体内容中则出现了“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的表述,可见制发者将通告与公告误认为是一个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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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