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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商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

    证券公司反洗钱报备材料

    需向人行报备材料

    1、 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开业日期(经营许可上的日

    期)、邮政编码;(营业部)

    2、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批准其开业的文件;

    3、 经营方针及计划;(营业部)

    4、 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

    名、拟任职务、简历等);(营业部)

    5、 需要我营业部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材料:(总部)

    (1)、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

    (2)、经营情况、在河南省设立支机构的情况;

    (3)、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4)、最近3年内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科技、征信及外汇管理法规、政策情况,包括是否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最近3年风险状况、以及发生重大诉讼、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情况等;

    (6)、最近3年在当地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包括是否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6、金融机构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反洗钱部门名称、负责人;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及移动电话等详细

    200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

    证券公司反洗钱需要报备什么材料?证券公司反洗钱需要报备什么材料

    需向人行报备材料: 1、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开业日期(经营许可上的日期)、邮政编码;(营业部)。

    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批准其开业的文件; 3、经营方针及计划;(营业部)。 4、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营业部)。

    5、需要我营业部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材料:(总部): (1)、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 (2)、经营情况、在河南省设立支机构的情况; (3)、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4)、最近3年内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科技、征信及外汇管理法规、政策情况,包括是否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最近3年风险状况、以及发生重大诉讼、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情况等; (6)、最近3年在当地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包括是否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6、金融机构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反洗钱部门名称、负责人;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及移动电话等详细追答:信息; 7、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相关业务条线、专(或兼)职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内容:(总部): (1)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内部操作规程; (2)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3)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4)保证高管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 (5)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与管理制度; (6)反洗钱对外宣传对内培训制度; 10、填写附件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总申报书》、附件2《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子申报书》以上提供的文件都要加盖公章,所有反洗钱制度要有日期。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反洗钱法多少资金要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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