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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范文

    用电管理条例及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إ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إ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

    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用 电 安 全 管理 规 定 有:(1)各用电单位应遵循优先保证生产设备用电、后保证其他方面用电的原则来合理使用电能。

    (2) 加强用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杜绝漏电现象的发生。(3) 提高员工节约用电意识,采取节电措施,减少空调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4) 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他物品替代熔断丝或空气开关,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各种电源插座和开关,严禁私用电炉。(5) 装 、拆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应由电工 实 施 ,切记断电作业 ,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6) 移动电器必须有插座,插头必须完好,所有电源开关要与电器设备标定负荷相匹配。 (7) 用电设备必须做好安全接地。

    (8) 下班后,关闭所有电气设备电源。(9) 变压器巡查至少每24h 检查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夜间检查;配电设备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架空线路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电缆线路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巡视检查。

    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10) 巡查供电设备及电力线路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 ,详细记人《工作日志》,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11) 除日常巡查外,各单位还应根据当地季节特点组织专项检查,如每年雷雨季节到来前组织防雷电设施、防潮防汛检查,以及防风、防小动物等检查。 管理处对口专业科室每年应组织供电系统接地电阻和防雷设施检测。

    (12) 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供电部门进行检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文

    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时提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因此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与员工的结合,普遍检查宇瞻也检查的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计划,并且建立有企业各级领导负责,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1.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a. 着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 b. 检查现场、查隐患。

    事故隐患是伤亡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隐患存在必有伤亡事故发生; c. 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 d. 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查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A.日常安全检查 a. 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覆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 非生产岗位的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则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B. 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a.春季安全检查;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b.夏季安全措施;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放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3.节假日安全检查 a.节假日前后以防止职工纪律松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工作的安排、布属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b.专业性检查;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排查。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c.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的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案 5.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负责任部门主管安领导,责成去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6.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7.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8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复。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材料厂防火管理 1.物资部长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防止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气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器在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室、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暖炉 四、电源管理 1.架设电气线路,安装和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需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按固定用电的规范设置,电源线赢家设在暗器、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对电线、电气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的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五、工人放火管理 1.工人进场应先接受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队长负责人全面的负责该队的防火安全。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保证用电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有哪些? 爱问

    保证用电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有:(1) 用电客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 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电客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3) 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要 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客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4)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 线接电。(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逾迅速查明跳闸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

    (7)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8) 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 等有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修理,未经修理不得使用。

    (9) 类用电器具及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 照低压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装设保护接地。(10) 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用电,使用前应检查绝 缘情况。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简称为临电安全管理,其有关规定如下:配电箱。

    临时用电配电箱要完整。临时用电配电箱箱内配线绝缘要良好,绑扎成束,导线剥头适宜并压接牢固。

    所有临电配电箱应由专业电工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固定临电配电箱至流动闸箱的距离最大不要超过40m。

    所有配电箱(盘)连接时,需要采用配套的电源插头。工具与设备。

    移动式设备、手持电动机具,其电源线应使用三芯或四芯橡胶套缆线,接线时缆线护套应放进设备的接线盒并固定,并且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需要进行严格检查。

    使用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 所有电动机具连接时,需要采用配套的电源插头。

    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手持电动工具等作业。没有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不要带故障运行。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措施。

    采用保护接零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需要设有单独的接零保护,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电焊机的外壳要保持完好,其一、二次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胶套缆线。

    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禁止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安全用电有哪些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

    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第十六条 。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现场一切电气安装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要求执行。

    (2)施工现场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认真做好班前班后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并做好每日检查登记。 (3)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4)不准使用铜丝及其他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保险丝。 (5)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制一保险。

    (6)加强对碘钨灯、卤化物灯的使用管理。 (7)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金属物、可燃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生产不断扩大,用电设施、设备数量快速增大,公司用电费用不断上升,同时,各部门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增多,不规范现象增多,给公司用电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了统一管理用电,进一步节能降耗、消除隐患,制定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1、公司设立用电安全管理组,负责各部门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各部门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用电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施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2、各部门如需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必须先向用电安全管理组提出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3、各部门(含住厂单位)有临时用电需求时,必须按临时用电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由专业电工进行线路作业,临时用电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用电方要有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用电完成后及时通知临时用电管理人员,由专业电工进行拆除。

    严禁各部门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临时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二、用电考核1、公司对各用电户安装用电计量表,制定电量考核指标,每月对各用户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合理用电,减少浪费。

    2、各住厂单位用电需要跟公司签订用电合同,临时用电必须按程序申请,工程施工用电是否收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否则应安装电度表,公司按照规定收取费用。3、处罚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办公区、生活区用电管理规定一、 管理原则:1、合理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2、公司用电装表计量。

    3、分配用电指标保证全公司职工工作、生活的基本需要和用电费用的节约。4、公司按每度电 元计算。

    A、(5-10月)空调按每天运行6小时计算,电脑、复印机按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传真机按24小时计算,电灯按每天阳面4小时、阴面每天6小时计算。B、(11-4月)空调禁止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同上,电灯按每天阳面6小时计算,阴面每天按8小时计算。

    二、 管理职责:1、后勤部负责制定办公室、生活区用电额度、制定相关的制度交纳电费。2、设备动力组负责全公司内的电器安装、检修、抄表工作。

    3、财务部负责收取双职工平房的电费,相关金额见《关于职工住宿收费标准的管理程序》和各部门 的额外电量电费。4、后勤部负责对其职责部门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

    三、 规定内容与要求;1、办公楼用电量由各部门领导严格掌握、大型用电设备应严格分配开关时间,做到合理安排。2、办公楼所核定电量内不包括各部门自行添置的生活用电设施(如:电水壶、饮水机、音响等)。

    3、办公楼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用电量超标的部分,月底由后勤部与设备动力组共同核实,由后勤部出超出电量数据单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根据超出电量数据单从该办公室使用人工资中扣除超额电费。4、各办公室电量由各办公室使用人确认,部门经理签字。

    5、凡有出差任务的同志,公司月底根据人事出差证明按天数扣除相应电费(用电量超出时)。6、宿舍区每间宿舍由后勤部核定电量指标,此电量只供基本照明,如有超标现象,由宿舍人员平均分担额外电量电费。

    7、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自备电器,以免线路超负荷。8、住宿人员个人添置电器应征得同住人同意,如未征得他人同意,造成房间用电超标,所超用电费用由电器所有人支付。

    9、宿舍内如造成他人不能用电的,由宿舍管理员出罚单,后勤部确认后交财务部并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购买用电。10、用电人在离开房间时一定要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用电设施、设备,如未关闭以上电器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1、如有私接电源者,按设备功率3个月的用量交纳电费,私接电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2、损坏电路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并处以50元罚款。

    3、拒绝交纳额外电量费用者,按额外电量的3-6倍进行处罚,并处以50元罚款。

    用电管理条例及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إ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إ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

    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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