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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鉴定!!!

    一、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单纯血气胸,只要不伴有呼吸困难的,都不能定重伤的,只是轻伤而已。呼吸困难不能单凭主诉有或没有而定,必须有以下条件:一、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二、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伴有周期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三、实验室检查如动脉血气分析等。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可以参考。否则不能定呼吸困难,也就不能定重伤。

    三、伤情鉴定必须稳定以后才可以出具,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有的鉴定如果伤情不稳定,就不能出具,要等治疗稳定后才可以出具鉴定的。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

    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情鉴定指的是什么?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

    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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