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逮捕意见书范文
谁有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的范文?(具体案例).千万记住是检察院的啊
**市人民检察院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关**,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关**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黄**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关**,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黄**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黄、关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黄**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关**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黄**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黄**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黄**、关**现押于**市看守所.
怎样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方式,强化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成果和载体,是对《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的整合。
检察工作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不少检察官在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上抓不住这种工作文书的要领,笔者根据撰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一谈。 一、明确撰写要求,把握四个要点 如何能够从众多的案卷材料中,抓住摘录重点,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首要一点在于明确《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撰写总要求,而体现撰写总要求实质上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去粗取精、把握实质的过程。
因此,撰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把握好四个要点:第一要明确文书性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是对外的法定文书,它是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综合分析归纳所形成的反映案件全貌及案件办理流程的内部工作文书。第二要弄清与阅卷笔录的区别。
过去的阅卷笔录只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的摘抄过程。而《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则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进行分析、提炼、归纳的过程。
第三要全面反映。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基本点是要能全面展现出案件的事实、办理过程。
第四要找准重点。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重点是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二、体现审查过程,把握三种关系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审查撰写过程中,把握好三种关系:其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
其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其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总之,只有认真审查,正确把握上述三种关系,去伪存真,在三者之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加以对比、分析,并得出逻辑性的结论,才能发挥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有的作用。 三、注重因案制宜,突出案件主题 高检院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样本,对这种工作文书的结构、要求、组成部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检察实践证明这一文书体例虽然适宜大多数案件,但案件事实从来各不相同。因此,在撰写中要遵循“因案制宜”的原则,就特殊的个案适当调整、增减文书内容。
其次每一个案件却有其特有的主题。比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它的主题就是要反映出哪些事实是清楚的,哪些证据是充分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主题是法律规定的未达到犯罪数额和情节,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为。
只有抓住和围绕案件主题,才能做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董宏伟 马魁文 白利明。
怎样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及文字格式
检察工作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不少检察官在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上抓不住这种工作文书的要领,笔者根据撰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一谈怎样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一、明确撰写要求,把握四个要点 如何能够从众多的案卷材料中,抓住摘录重点,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首要一点在于明确《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撰写总要求,而体现撰写总要求实质上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去粗取精、把握实质的过程。因此,撰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把握好四个要点:第一要明确文书性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是对外的法定文书,它是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综合分析归纳所形成的反映案件全貌及案件办理流程的内部工作文书。第二要弄清与阅卷笔录的区别。过去的阅卷笔录只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的摘抄过程。而《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则是承办人对卷宗所有材料进行分析、提炼、归纳的过程。第三要全面反映。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基本点是要能全面展现出案件的事实、办理过程。第四要找准重点。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重点是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二、体现审查过程,把握三种关系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审查撰写过程中,把握好三种关系:其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其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其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总之,只有认真审查,正确把握上述三种关系,去伪存真,在三者之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加以对比、分析,并得出逻辑性的结论,才能发挥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有的作用。 三、注重因案制宜,突出案件主题 高检院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样本,对这种工作文书的结构、要求、组成部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检察实践证明这一文书体例虽然适宜大多数案件,但案件事实从来各不相同。因此,在撰写中要遵循“因案制宜”的原则,就特殊的个案适当调整、增减文书内容。其次每一个案件却有其特有的主题。比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它的主题就是要反映出哪些事实是清楚的,哪些证据是充分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主题是法律规定的未达到犯罪数额和情节,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只有抓住和围绕案件主题,才能做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文书格式) XX省XXX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x检捕审( ) 号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本院___年__月__日接到xx县_____以____字( )第___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人___涉嫌__________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_______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_族,___省__县__人,__文化,职业__,家住__县__镇__村___组___号。简历岁在校读书; 岁在 。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___年__月__日因涉嫌________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__县看守所。家庭情况父亲:母亲: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经承办人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经审查,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书证(1)__县公安机关提供的___的户籍证明,本证明可以证实___己经达到应负的刑事责任。(2)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本鉴定结论符合________罪_____的规定。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能够相互佐证,而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采信。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处理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涉嫌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承办人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以________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承办人:XXXX
请问逮捕了材料是否已交检察院
检察院将批捕材料退回公安局并不一定立即释放嫌疑人,因为不予批捕存在多种情形,有可能是补充但侦察(且在37日之内),也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
须看不予批捕意见书是如果确定的,如果是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释放后还有可能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不予逮捕的情形分为应当不予批捕和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