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管理机制范文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
股份制公司的运行机制?
股份制的产生是人类追求制度效率的结果和对传统企业制度的创新。
作为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具有积聚资本,分散风险,追求效率的功能和作用,而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程度,又有赖于股份制组织内部权力的相互制衡。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股份制最初表现为商事合伙形式,出资者、管理者、生产者混为一体,合伙人基于出资产生合伙身份,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组织中没有非出资者参与,这时股份制组织的支配权掌握在全体出资者手中,出资人按份共有股份制组织的财产。
不过,每个出资者“应有部分并非物之实体的部分,乃系物之所有权之想象的部分,此宜注意者也。” 合伙企业是从原始企业制度时代到现代企业制度时代都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企业制度形式,并以小型企业为其典型形式。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企业形式,与其股份制的机理不无关联。合伙企业具有股份制财产组织的所有基本特征,并且融入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可以在出资不同的情况下,经合伙人同意,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股份的性质得以掩盖;在前一种情况下,仍可看出出资人对其出资财产的比例。
在对外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制度构造源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前提下,合伙人共同拥有资本,共同雇佣劳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只是企业的资本运营权与资本所有者发生了分离。
合伙人以全体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与劳动者发生雇佣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连带无限责任将合伙人的利益和风险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这种利益和风险的高度同质性,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行使具有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由于合伙企业的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相对较低,在占有市场份额有限,且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这种制度结构显然有其独特的优势。
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将股份制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股份制与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巧妙嫁接,产生了公司的主要制度结构,形成了股东的特殊身份和股权的特别内容。
公司的制度结构源于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的出资结构形成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利益主体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将其投资的财产转化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产权关系。
股东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亦或股份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公司施加控制或支配。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分散了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分散了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承担债务的责任和管理经营公司的责任。
公司追求效率的专业化管理,使股东分散责任成为可能,股东拥有公司,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拥有对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支配的权利。 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公司权力构造或治理结构,体现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社会分工。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对公司一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不再采取直接的形式,而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立法”、通过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来行使。
公司法人通过董事会对公司法人财产直接控制和支配,董事会通过建立内部机构,实施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对股东负责,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忠诚勤勉地工作。公司建立的产权关系将财产所有权中的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利清晰地分别开来,即将股东的剩余索取权与财产支配权分离开来,股东与公司的产权关系表现出的权利和利益制衡,推动了公司的正常运转,进而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
股份制财产组织形式各具形态,但集资、营利、股份、法定等基本特性没有改变。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或者制度构造的基本框架在于:出资人具有明确的产权及对财产增值的关心;股东的表决机制及退出机制对股份制组织的制约和控制;企业对财产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资本对劳动及管理的控制;潜在的管理者市场的存在;公平环境下的股东与管理者的谈判或博弈。
当然,具体的股份制的制度构造取决于股份制采取的具体企业形态,例如,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制度构造就有着明显的不同。我们研究股份制的制度结构不能离开其具体的法律形态,在股份制具有共同的制度形态的同时,还有其更为深刻的制度差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二、股份制的生存环境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悠久的历史及勃勃的生机表明了这一财产组织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定存在股份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然而,股份制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及社会环境。 (一)市场经济环境。
股份制的产生需要商品经济环境,在产品经济或者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股份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商品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特征的经济,要求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值规律不仅要求商品生产者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等价交换,更。
股份制公司的运行机制
前一个人可以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是董事长.股东少的可以不设董事长,设立一个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股份制公司觉得了股份多话语权就大.假如另一个人收购了超过前一个人的股份,那么这个人可以召开董事会宣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的规定,成为新的董事长.
如张某有A公司40%股份,在A公司他股份最多,那他就是该公司的董事长,股东少的话可以是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就是公司的最高主管.
某天李某收购了其他人的股份,股份达到45%,超过张某,李某有权利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宣布他目前通过合法手段拥有了公司的45%股份,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是按股权比例来决定发言权的,所以李某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董事长.就是成为公司新的最高主管.
股份制公司的内部管理细则
企业利润分配,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公司章程,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其中必须要提取的是企业发展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的税后利润要提10%的法定公积金,除非公积金的数量已经达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一半。还要提法定公益金。
如果以前经营有亏损,利润还得用来弥补亏损,利下的还可以提任意公积金,然后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当然也可以设置别的提取项目,利润提取方案每个公司都是不一定一样的,但是大同小异。
常见的提取方案如下: 3个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这3个人是公司的股东。其中甲出资2.1万元,乙出资0.6万元,丙出资0.3万元。
所以甲的股份占公司的70%,甲是控股股东;乙的股份占公司的20%,丙的股份占公司的10% 公司经营了满一年,他们的公司盈利了,有利润。这些利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7%,税后利润是1万元。
这1万元提取10%=1000元计入公司发展公积金,提取10%=1000元计入职工公益金,提取10%=1000元计入经理公益金,提取10%=1000元计入董事袍金,剩下的60%=6000元计入股东红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发展公积金是用来以后扩大公司规模以及进行公司硬件建设的专项款。
职工公益金是用来给全体公司员工发奖金或福利的专项款。经理公益金是用来给公司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发奖金的专项款。
董事袍金就是董事的工资,不是按月发放,而是按年发放。到每个会计年度有年终利润时才有工资,如果年终没有利润则董事没有工资。
假设这3个股东自己当董事,又任命另外2人为董事,则董事共有5人。董事袍金是1000元,平均分配给5个董事,每个董事得200元。
甲得股东红利4200元(6000元*70%),乙得股东红利1200元(6000元*20%),丙得股东红利600元(6000元*10%)。 简单通俗的讲企业的利润来源于收入,没有收入就无法形成利润,当企业有了收入以后扣除你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后就形成了税前利润,然后再交完企业所得税后就形成了企业的净利润了。
净利润就是企业可以支配的利润了,按规定企业还得计提净利润10%的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再计提任意公积金,最后剩余利润就可以用来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了。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减项)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减项)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加项) 减:营业费用 (减项) 管理费用 (减项) 财务费用 (减项)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加项) 补贴收入 (加项) 营业外收入 )(加项) 减:营业外支出 (减项)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 (减项) 五、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利润构成 利润的确认和计量,简单说就是利润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主要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其关系为: 企业的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此公式只是一个基本的规范。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有着具体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等于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 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商业企业利润总额=于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加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由此可见,企业的利润构成分为三个层次: 先是主营业务收入 其次是营业利润 最后是利润总额 其关系是: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一期间费用-进货费用(商业)-营业税金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年度决算后实现的利润总额,要在国家、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关系着国家、企业、职工及所有者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 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制度执行。
利润分配的结果,形成了国家的所得税收入,投资者的投资报酬和企业的留用利润等不同的项目,其中企业的留用利润是指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由于税法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缴纳税款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看,财务管理中的利润分配,主要指企业的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实质就是确定给投资者分红与企业留用利润的比例。
[编辑]2、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所得后,应先用于哪些方面,后用于哪些方面的先后顺序问题。 我国改革后的利润分配程序为: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
股份制企业如何管理
股份制企业管理的要点如下:
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性工作,对拟改造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它为下一步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价格依据。
第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完成后,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结构图形如下: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三, 股份制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确保其规范化运做。
第四,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终目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相关机构应该明确各自职权及义务,最终形成有协调、有配合、有监督的有机组织体。
第五,如果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完,不得提取以上和分配股利。亏损可由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经股东会等类似机构批准还可将盈余公积用于分配股利,但分配后所剩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怎样管理股份制企业
管理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 工 守 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