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复举报范文
向上级机关回复投诉处理意见怎么写?
1、省政府转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河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经市政府调查研究 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报告如下。
2、解决**河水质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现在**河的污染主要是**区排放的污水所*区的排放量为2 5万吨,污水比较集中因污水处理厂未能及时建立致使污水直接排入**河造成了**河的污染。 3、为解决**河的污染市政府已抓紧*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在19**年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概算为831 6万元按现行价格估算约为1100万元已于19**年*月开工建成了8项附属设施计完成投资200万市政府今年安排的300万元投资已全部落实*区城环局正在组织实施。
4、根据**河河道以南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污染和环境问题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利用现有污水管道把污水引到某区污水处理厂以西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这就避开了污染区。
到政府行政部门投诉应该给书面回复吗?
只要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条)都是信访,国家机关的范畴又非常大。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因为纪委和检察局合署,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诉求,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书面答复的申请,遭到的拒绝的理由主要汇集有以下两点:
1:部门以“没有硬性规定”为由拒绝。
2:部门以“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实条例说的很清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算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硬性规定)-------如果遭到政府机构的拒绝,该部门已经违背了妥善处理的原则。
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担心追责,奉行少做少错的办事原则,书面材料---能不给书面尽量不给,毕竟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作为公民还是要拿好书面证据才能切切实实的保护自身权益,否则真到了申诉甚至行政诉讼的时候,有关部门突然来个矢口否认会让你欲哭无泪!
附相关条例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行政部门或称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现代社会,负责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通常称为政府,执行由立法部门订立的法律。
事业单位对投诉的答复是否是行政行为
政府投诉举报中心,针对对自己的投诉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目前,中国的各种类型的投诉举报中心太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来,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不是行政行为。例如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投诉举报中心等等,这些行业或者部门,根本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部门虽然是国家行政部门,但其投诉举报中心,履行的不是国家具体行政职能。
即使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也不能一概作为行政行为。例如政府信访部门,其绝大多数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的的答复,可视为行政行为。例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针对自己部门的投诉举报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怎样回复举报信范文
格式一般如下:
XXX同志:
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经现场走访和调查,未发现以上问题。
若***网友确实有足够证据,可向县纪委举报,举报电话:(****)******。
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举报信标题最好能概括举报的事项以及人物,比如对某某破坏公共环境的举报。举报信内容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空告状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揭发犯罪行为,请求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的书面材料。
信访回复范文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