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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范文

    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相关评述!!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就该县两家“超市”违法收取职工“上岗保证金”一事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了近千名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一个成功例子。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但企业收取并且无偿使用职工“上岗保证金”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该县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以诉前和解方式为职工追回“上岗保证金”2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现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

    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当年5月,南阳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通过调查,确认该工商所确实低价转让了国有资产,但其中没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当年参与指挥办理此案的南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杨柯一回忆道:“在国外,比如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对公益诉讼行使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在我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法律和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重要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由于找到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我们决定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嗣后,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使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2002年以来,南阳市共提起公益诉讼79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56起,环境污染案件12起,垄断案件9起;1997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500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7千万元。

    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年初走到了尽头,这是缘于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此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都被叫停,公益诉讼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

    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目前困惑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一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

    二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办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

    三是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界定。保护公共利益会不会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当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污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这种事件面前义不容辞,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四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公益被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因国家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有关主体不愿起诉、起诉不力,或因受害者众多而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从而造成公众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

    检察院对行政公益诉讼产生哪些影响

    目前只是试点,没有全国推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4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

    检察机关为什么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某企业。这是我国首起由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向环保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诉讼是国家基本诉讼制度,俗称“民告官”,是行政相对人为寻求司法救济,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诉讼主体适格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存在潜在的侵害危险,但与具体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这种情况下,违法行政行为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无法接受司法审查,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责以及我国法治进程的现实情况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监督审判权和行政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存在潜在的侵害危险,是在法律实施中发生的问题,理应纳入法律监督范畴。二是检察机关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外部性特征,地位超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能有效解决诉讼费用负担、举证不能、败诉负担等现实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不单纯以追求胜诉为目的,而是客观公正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检察机关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条件。行政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诉权,检察机关处于行政公诉人的地位,享有行政诉讼原告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获取证据、举证能力、技术手段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等方面,基本上与行政机关保持平衡,符合权力对等和抗衡的法治精神。四是符合诉讼的基本法理。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当事人”,以行政公诉人的名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主动、积极的程序性公权力,只是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提请法院对行政行为依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或者实体处分的效力。违法行政行为能否得到纠正,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完成。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有严格条件限制。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自诉权,必须有严格限制。一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起公益诉讼。三是被诉行政行为与检察机关(检察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检察机关才能考虑启动诉讼程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应该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坚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遵循一系列权力运行和行政诉讼活动规则。一是坚持审慎稳妥原则。鉴于行政公益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范围不宜放得过宽,应当重点考虑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较为迫切的典型案件提起诉讼。二是恪守司法谦抑原则。监督不是干涉,要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的,可以考虑先提出检察建议,对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采纳建议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再提起行政公益公诉。三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要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公诉案件,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审理,及时作出裁判。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取得哪些积极进展?

    近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逐渐成为常态。

    从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到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6335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等15.2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284余平方公里,督促1451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美丽中国”筑造了一道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多种途径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题 生态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一般需要经过长时期积累,也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人。

    办理此类案件,无论是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还是损害鉴定,要求十分专业。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拥有法定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近一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时间长、案情复杂、牵涉利益众多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让许多长期受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保护。

    2017年4月14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百丈溪一片浑黄, 水体污染绵延3公里。公安民警和环保执法人员联合勘查发现,溪边不远处有一个隐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

    犯罪嫌疑人洪某很快被浙江杭州余杭区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还发现,洪某只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最后一环,污染环境行为还包括生产、运输、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环节,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和多家企业向洪某提供危险废物。

    由此,一起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侵权责任主体达20个,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超百万元的污染环境案浮出水面。杭州余杭区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从严从快批捕污染环境的涉案人员,主动引导侦查机关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取证,全面审查补充完善公益诉讼案件证据链。

    今年4月,这起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利地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题。”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升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构建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同时,将大数据信息平台、无人机取证等先进技术运用到办案实践中,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并且充分借助专业力量,探索从高校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选聘专家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对调查取证、损害鉴定提供专业支持。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除污染环境案件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比如违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鱼等。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对一处废弃采石坑群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敷衍了事,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深达100多米的采矿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向区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查在监管其他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上,是否存在类似的怠于履职情形。福建厦门同安区国土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该公司将采石坑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立即进行回填,彻底恢复采石坑生态环境。

    在办案实践中,“增殖放流、补种复绿”越来越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经常性要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快速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内蒙古一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决补种16966株树木;江苏省一公益诉讼被告人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胡卫列表示,生态恢复的要义在于“恢复”、关键在于“落实”,首先要做好修复方式的评估和选择,征求专业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补种的品种、数量、地域等要素,做细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日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通知有关事项是否需要向检察机关发送传票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3、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4、第十四条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6、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无需提供担保。

    7、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9、第二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11、第四十八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12、第五十五条 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免缴诉讼费。

    13、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公益诉讼权?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因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我国,不仅仅包括国有法人或国家直接拥用的动产、不动产,还应包括应该归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流、水面等自然资源。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指因污染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同时,也因包括因精神污染而造成的社会公良风俗、道德的侵害。 非法契约和不当得利应收归国家的案件:即包括契约双方串通侵害国家、公共的利益,而又无利害关系人行使损害请求权的情况,还应包括不当得利应收归国有的案件。

    行为能缺失及救济案件:既应包括法人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如国有企业因破产而无法人资格,无法行使债权请求权和诉讼权,也应包括自然人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如被监护人被虐待、遗弃而无力行使其权利。 对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指对于渎职、贪污、收受贿赂而造成的非法行政等行为而造成国家经济、物资财产等损失的案件。

    最高检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如何落地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7月2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最高检民事行政厅厅长郑新俭接受记者采访,就为何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改革试点方案如何落地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还不够。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个人或企业可以申请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吗? 答: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个人或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或举报相关的案件线索,这有助于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问: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问:《试点方案》中,提起公益诉讼设置了诉前程序。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与提起诉讼如何衔接? 答: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问:最高检为什么选择北京、内蒙古、福建、甘肃等13个单位作为试点? 答:《方案》选择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考虑在地域分布上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考虑是否可能具有公益诉讼案件。

    选择这些地区检察机关开展试点,既有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又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推进,这不仅有利于收集、提炼实践经验,也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 问: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如何?面临哪些困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何意义? 答: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我们看到其中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未作规定。主要的原因我个人理解是实践经验还不足。

    从目前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看,还处在刚起步的阶段,如果说有什么困难的话,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缺乏实践经验;二是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这次进行试。

    行政公益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程序构建是怎样的

    受案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2、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3、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4、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5、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6、第三十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7、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8、第三十六条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9、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终结审查;(二)提出检察建议;(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二)行政机关在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三)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11、第四十条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12、第四十一条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3、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4、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15、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且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三)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5、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16、第四十九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17、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8、第五十一条 地方。

    为什么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 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关于民事公益 诉讼,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现 行法律中除极个别外并未明确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实践中,对于 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例如,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等,由于公益的相对抽象,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不能也 无法提起公益诉讼。 有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作为或者不 作为使相对人获得了利益,相对人不会提起不利于自己的诉讼。

    法律上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导致 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渠道,不利于促进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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