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争议工程量证明范文

    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

    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1、 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依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应当注意的是:

    单方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轻易确认其法律效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此鉴定结果,因此,为了节省时间和维权费用,如果在起诉前双方仍未能就工程价款额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

    扩展资料:

    施工量的计算依据

    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

    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是工程量计算的基础资料和基本依据。因为,施工图纸全面反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构造、各部位的尺寸及工程做法。

    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工程计价的方式不同(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工程量应选择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预算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若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主要表现拟建工程的实体项目,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法及措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如计算挖基础土方,施工方法是采用人工开挖,还是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周围是否需要放坡、预留工作面或做支撑防护等,应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计算依据。

    基本方法

    工程量计算之前,首先应安排分部工程的计算顺序,然后安排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计算顺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计算顺序,应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因素确定(见第二章、第二节,合理安排工程量计算顺序)。

    同一分项工程中不同部位的工程量计算顺序,是工程量计算的基本方法。分项工程由同一种类的构件或同一工程做法的项目组成。

    如“预应力空心板”为一个分项工程,但由于建筑物的开间不同,板的荷载等级不同,因此出现各种不同的型号,其计算方法就是分别按板的型号逐层统计汇总数量,然后再查表计算出相应的混凝土体积及钢筋用量。

    再如“内墙面一般抹灰”为一个分项工程,按计算范围应包括外墙的内面及内墙的双面抹灰在内,其计算方法就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将各楼层相同工程做法的内墙抹灰加在一起,算出内墙抹灰总面积。

    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按设计图纸所列项目的工程内容和计量单位,必须与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相应项目的工程内容和计量单位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为了保证工程量计算的精确度,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以下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量

    追讨工程款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主要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在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

    (1)、证明双方要约、承诺过程,可以上述文件认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2)、该文件已经包含了双方的交易条件,上述文件亦可直接构成施工合同内容;

    (3)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约定,则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

    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

    (1)、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证明工程款的计算标准。

    3、工程签证文件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一般认为,它具有以下证明作用:

    (1)其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是在施工活动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对具体履约行为进行变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对签证的提出、协商及签署都有规定;

    (2)工程签证内容归根结底涉及工程款项的补充计算,故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3)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对其载明内容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施工计划的变化,是建设工程交易的行业惯例及例行工作。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这些文件可能具备直接证明力,或者可能由数份文件作为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施工履行及其与合同约定标准间的比较,同时其又可作为合同性行为成立与否的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规定在法律依据上直接确认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证明力。

    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

    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这些文件在证明内容上具有两个作用:其一,如果记载内容涉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认为具备合同的效力;其二,相关记载内容本身可作为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履行行为的直接、间接证据。

    6、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为直接证据采信而构成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人员的判断、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采信。

    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内部有合同管理机构,但基于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或者人员素质问题,承包单位、建筑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资料的主要举证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缺乏有效监控,表现在诉讼中,其无法全面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类文件,这就需要举证方代理人或者法官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关注间接证据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专家证人的专利判断意见。所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进行管理和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怎么写签证工程量说明?

    签证单吧:

    理由:是甲方的指令。还是监理的指令。

    结果:为此付出的内容。

    申请:表示请求签证的意思表示:

    下面的一列子:

    签证单

    签(字)xx号

    致xxx监理单位:

    (事由)x年x月x日.接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要求。。。。接指令后。我方即进行了。。。

    (执行情况)此项指令于x年x月x日完成了。共完成了。。。。消耗了。。。。费用总计。。

    (意思表示)请给予审核签证。

    此礼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