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文假想防卫无罪
案例分析,是假想防卫和意外事件,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要依所犯的罪进行处罚。
本案中,王某下班回家,路上被人打劫,并与劫匪厮打,此时,王某在行使正当防卫权。
而便衣警察被误认为是劫匪同伙,进而被王某用电工刀同伤,就要区分是假象防卫还是意外事件了。
我各人认为,本案属于假象防卫,对于假象防卫处理结论有三个
1 不认为是故意犯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之心而无犯罪之意
2 如果有过失,按照过时犯罪处理,这个案件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如果确实没有过失,认定为意外事件,无罪。
结合本案,便衣警察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只是王某误以为不发侵害,属于假象防卫,但王某应当意识到刀可能造成人死亡的后果,但还是捅了一刀,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被告辩护 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对于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刘属于正当防卫。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和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伤杨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杨某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协助法庭审查、认定本案的基本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并收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效果。下面,我本着这一原则阐述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权益的合法性和防卫对象的特定性,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法庭调查查明,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三个条件。因此,辩护人主要就这三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谁有邓玉娇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XXX的委托,接受网络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本案唯一受害人及唯一被告人邓玉娇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官方媒体的通报,研读了相关法律文献,为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中国女性的最后尊严,为捍卫中国法治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特作如下无罪辩护: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核心区别在于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并且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不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超越正当防卫的范围。 首先,分析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1、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必须明确说明的是公诉书上 “强迫要求异性洗浴”这一概念是含混和荒谬的。
首先,异性洗浴的概念难以确定,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二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然后其他两个男人继续跟上;三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都穿的严严实实的在水里泡泡。可以的是公诉书没有对此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证明,本辩护人也没有享受过或者见识过这样的异性洗浴,但是本辩护人认为第三种可能是可以排除的,因为本案三个男子即使有这样的要求,绝对不会导致邓玉娇拔刀相向,也不会让这几个男的猴急的追者一个女的要求这样的服务,更不会让其中一个男的拿出大把钞票(据说是4000元)去砸这个不知趣的女的!所以关于“异性洗浴”的实际概念,本辩护人在本案少的可怜的证据下,得出合理的解释:只有前面两种可能,即男的和女的裸体相向一同洗浴,细微的区别是有几个男的同时参与。
如果公诉方反对这样的理解,请将该休闲场所之前出现的“异性洗浴”的真实场景向法庭举证,最好是录像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判断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2、进一步分析强迫异性洗浴的场景和后果。
既然是男的,并且有可能是三个男的同时或者轮流与一个女的裸体洗浴,并且是强迫进行的,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公诉书没有证明,也没有分析,本辩护人不在现场,也无法最直接的观察和体会是什么情形导致邓玉娇拔刀自卫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具有最起码理智和常识的法律人士,本辩护人可以分析当时的场景:1、最轻微的结果是:三个男的狎持一个女的,逼迫其共同裸体洗浴,其间发生强制猥亵是必然的结果;2、中性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用超级多的钱财和暴力逼迫女子成为娼妇,从此由纯洁女子成为风月人士,完全陷入旧社会逼良为娼的结局,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该过程一定是女性受到摧残后自暴自弃的恶果;3、最恶劣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兽性大发,强奸、甚至轮奸一个女的。
此处分析完全忽略当事人的身份,因为任何人在这样的场景下,都会干出这样的勾当,因为进入这样的场所,强制要求异性洗浴的人必然具有这样的动机和目的!如果哪位有理性的公民不相信本辩护人的分析,可以请自己的妻女到这样的场所进行实验,我敢断言,除非其妻女武林高手,绝对不会将其送到这样的场景进行实验的,因为谁都知道前面的三种分析可能是最低限度的,肯定还有比这些更难以置信的恐怖情形!这样的情形只有本案的唯一受害人也是唯一的被告人邓玉娇面临过!本辩护人强烈呼吁,所有的司法人员至少应当以最起码的良知和人性分析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一个面临三个醉酒男子挟持的弱女子,一个即将被强制与三个男子异性洗浴的弱女子——当时所处的环境。 3、本辩护人承认,如果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可能会出现当邓玉娇断然拒绝异性洗浴要求时会知难而退!但是这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吗,可以肯定的是这三个人必然具有如下本质:首先是蛮横无耻的权贵人士,因为他们以为只要有钱有权就可以找任何良家女子寻欢;其次是卑劣下流的社会渣滓,因为他们用三个大男人去强迫一个弱女子;再次是腐败堕落的政府败类,因为他们不务正业,专门用腐败所得寻欢。
如果公诉人否定本辩护人的分析,请证明该三个男人是如何应该化巨款强迫女子异性洗浴的!我可以肯定,公诉人没有这样的证据,所以面对这样的人中禽兽、党内败类,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面临的景遇,必然是很大可能的强奸,很少可能的强制猥亵,而再没有其他可能!本辩护人无法准确分析被强奸的概率是多少,但是本辩护人相信理智的法官可以分析邓玉娇即将被三个男子在所谓异性洗浴中强奸的概率是多少,因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案件的经验、具有最公正的法律适用能力! 其次,分析邓玉娇有无更加合理的选择、更缓和的自卫方法。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被三个男子强迫要求异性洗浴的必然结果就是极大可能的被强奸、至少是强制猥亵,幸好这样的结果还没有发生,只能进行概率分析,但是这样的场景已经足以构成对邓玉娇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迫,邓玉娇有没有更合理的选择呢? 1、如果邓玉娇是武林高手,可以轻易制服三个色狼,但是邓玉娇不是武林高手。
2、。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初犯是怎么写的呢
首先,要明确辩护的方向,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
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要了解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是否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轻伤以上、该行为是否被告所为,被告是否是完全或者限制责任能力(14-16的故意伤害要重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阻断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如果是做罪轻辩护,首先看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看是主犯还是从犯,看被告是否未成年人(如果年龄很近14岁,可以提年龄可能存在偏差的可能性)。然后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受害人过错可以考虑从轻,例如被告是否是受到挑衅,谁先动手,是否受挑衅后激情犯罪(有预谋的相对恶劣)。
如果是家庭邻里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也可以酌情从轻。还有,造成的犯罪后果如何。
最后是悔罪的态度和被告的个人情况,如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受害人,被告是否初犯,家庭环境(被告受到父母离异、家庭暴力侵害,生活压力,没有文化 ,上有老母,下有孩子要养等等——感情牌,估计说了等于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