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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耕还林公示格式范文

    关于退耕还林?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苏政办发[2004]36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37号、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省市下拨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后,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拨付、兑现的有关手续,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时足额兑付到户。二、2003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按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

    三、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即将原来每公斤原粮折现为每公斤1.40元的标准直接兑付现金;退耕地的原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仍坚持不变,补助年限仍按原定的经济林补五年、生态林暂补八年计算。四、补助资金的兑付要严格把关,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成立由区长肖地楚任组长,区委助理调研员周跃进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局长罗兆忠、农发行行长曾冬青、林业局局长罗情华、区计划局局长成志坚、审计局局长雷知德、监察局局长李小华为成员的补助资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工作。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检查验收责任制度,坚持“十个不准、五个不验收、五项公示”的方针政策。区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并配合国家、省、市搞好复查和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强对造林后的监督管理。

    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林业部门对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应兑付的资金数量拨付到区林业局专用账户上,再由区林业局组织其所辖各基层林业工作站按财政审核批准的发放登记册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七、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和生活。

    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行为的发生。二○○四年八月三日。

    土地确权公示情况报告怎么写

    土地权属证明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

    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土地确权申请书应该交到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国土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关于退耕还林?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政办发[2004]36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37号、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省市下拨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后,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拨付、兑现的有关手续,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时足额兑付到户。

    二、2003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按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

    三、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即将原来每公斤原粮折现为每公斤1.40元的标准直接兑付现金;退耕地的原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仍坚持不变,补助年限仍按原定的经济林补五年、生态林暂补八年计算。

    四、补助资金的兑付要严格把关,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成立由区长肖地楚任组长,区委助理调研员周跃进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局长罗兆忠、农发行行长曾冬青、林业局局长罗情华、区计划局局长成志坚、审计局局长雷知德、监察局局长李小华为成员的补助资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检查验收责任制度,坚持“十个不准、五个不验收、五项公示”的方针政策。区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并配合国家、省、市搞好复查和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强对造林后的监督管理。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林业部门对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应兑付的资金数量拨付到区林业局专用账户上,再由区林业局组织其所辖各基层林业工作站按财政审核批准的发放登记册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和生活。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行为的发生。

    二○○四年八月三日

    退耕还林的补助如何领取?

    到财政和林业部门领取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补助是多少?

    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怎么给群众宣讲退耕还林政策

    按下面的将就可以耕还林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砂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继续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

    目前,昆明市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有国家、省、市三级的项目。国家退耕还林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急剧恶化的状况,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将“封山植树,退耕还林”作为灾后重建、整治江湖的重要措施。

    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其中,国家退耕地还林2007年暂停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施规划期限是2008-2015年,国家目前将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已完成摸底调查工作,总体方案编制等工作。

    一、退耕地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截止2014年,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已进入第十六个年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了六年。昆明市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77.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6.3万亩(生态林25.35万亩、经济林0.65万亩、草0.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6.7万亩,封山育林4.8万亩;完成退耕还林巩固成果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39.425万亩,补植补造8.3664万亩,开展技术培训6.06万人,农村能源建设薪炭林造林0.6006万亩、建沼气0.3567万口,节柴灶1.8462万眼,太阳能1.3123万户,基本口粮田建设8.2882万亩。

    工程涉及全市14个县(市)区、13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078个行政村、7.85万户农户、28.94万人。 (一)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

    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从2004年起,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云南省每公斤粮食还补助调运费0.2元。

    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5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二)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补助50元,2010年以后荒山造林提高到每亩补助种苗造林费300元。 (三)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地还林面积的80%。 (四)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五)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国家2007年暂停实施退耕地还林项目,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决策。

    随着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相继到期,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一是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每亩补助105元,以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二是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三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2008年以后,开始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

    三、国家将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富裕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仍很匮乏,原生植被退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居住在生态脆弱、自然灾害多发、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群众要从根本上脱贫致富,需要结合易地搬迁、城镇化建设、产业调整,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国家决定2014年起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简称新一轮退耕还林),到2020年总规模控制在4000-6300万亩。根据各县(市)区摸底调查上报的规划,2014-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全市规划面积30.3583万亩,其中: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24.1406万亩,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下坡耕地面积6.2177万亩。

    市、县(区)将积极争取并组织实施好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一)工程总体思路 借鉴以往退耕还林经验,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退耕还林农民自主机制,避免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

    在农民自愿申报退耕还林任务基础上核定规模,补助资金划拨到省,省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兑现给农户的补助标准,政府由管理者变为购买生态服务的发包人,负责按质按量验收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提供指导和实施条件上给予帮助。 (二)实施重点和规模 新一轮退耕还林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制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上实施。

    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还林的规。

    农民如何申请 退耕还林场 补贴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不同地区, 退耕还林补贴发放方式不一样,有农户自行申请也有乡镇汇总牵头。

    农户自行申请,以都安县退耕还林为例:

    要领取退耕还林补贴须到乡镇退耕办领取“XX年度都安县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发放申请表”来填报,填完表格中的项目并经相关人员签字、部门盖章认可后才能领取,具体需与乡退耕办或县退耕办联系,

    乡镇汇总发放程序:

    由乡(镇、街道)退耕办牵头,乡(镇、街道)财政所人员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干部共同负责发放的具体工作。

    1、填写补助发放表并公示。根据县退耕办技术人员的验收合格面积和合同中的利益分配要求,填写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表,并在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2、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张榜公布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数据填制《申请拨款单》报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局根据县退耕办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汇总表》和乡(镇、街道)财政所的《申请拨款单》进行拨款。

    3、乡(镇、街道)财政所收到县财政拨付的补助款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牵头,会同乡(镇、街道)退耕办按核实无误的数据及时将退耕还林补助发放到大户(农户)一卡通(存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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