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发改委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视频就来不及看了,给你一个范文,你参考参考吧。希望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视频就来不及看了,给你一个范文,你参考参考吧。
希望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
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
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一份公安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答辩人 年 月 日实例: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市**大街**号。 代表人姓名 陈**,局长,电话********。
因刘**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学院学生刘**等7人自1989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
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
据刘**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
刘**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2、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
在刘**等人行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刘**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日、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3、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在此期间,刘**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7份; 2、刘**等违法证据材料11份; 3、刘**等人交待材料9份。答辩人 **公安局1991年5月25日。
答辩状范文
X X 答 辩 状[在中间位置】 一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二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三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1 请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xxxxxx[合情 合理 合法 ] 2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 四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所提问题 提出答辩,反驳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证据复印件】 (注: 可在接到通知十五天递交 也可在庭审答辩后递交)。
行政答辩状的行政答辩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
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写好行政答辩状有哪些技巧?
行政答辩状的写作技巧分下列三个部分: (1)首部 ①标题。
居中写明“行政答辩状”。 ②答辩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写明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 ③答辩缘由。
写明受理人民法院名称、送达日期、原告名称、案件性质等。 (2)正文 ①事实和理由。
主要是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同时揭示对方诉状中的矛盾,阐 明己方对案件的具体理由,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但必须实事求 是,依法据实说理。
②证据。 (3)尾部 ①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③答辩年、月、日。
怎样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写法,与民事答辩状的写法基本相同,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
行政诉讼答辩状也是由首部、答辩的论点和论据及尾部组成。在写法上,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 1•注意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根据这一规定, 在答辩状中,把证据列举充分,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述清楚。
2。 注意答辩的针对性。
答辩,是对原告起诉主张的答复。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 事实和理由,有理的,表示接受;无理的,要尽量作出充分有力的驳论,把观点阐述清楚, 不能闪烁其词;对起诉状中并未提出的问题,不必自行设问、批驳。
3。 以平等的态度待人。
《行政i斥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 位平等。”被告应当站在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上,用平等语气进行答辩,不得以行政机关的 地位居高临下,对起诉状进行指责和训斥。
4。 遣词用语务求准确恰当。
由于人民法院依法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给原告 对答辩状提供了充分的研究时间,为法庭辩论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因此,被告在制作答 辩状时,所提出的论点要多从相反的方面考虑,遣词用语必须准确恰当,力求使自己在法 庭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