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宣告范文
宣告失踪申请书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请的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
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死亡公告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向法院申报失踪人口范本
公安机关出具失踪证明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当事人失踪。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公告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第二,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曰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三,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公民下落不明如何宣告失踪?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