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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再审听证会陈述范文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范本是怎样的呢?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范本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 被 申请人:xx医院。

    住 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xx 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xx医院第一次住院(2015年7月5日-2015年7月9日): 1、术前:申请人xx于2014 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年月日下午,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 2、术中: 二、xx医院第二次住院(时间) 年月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中术前诊断为: 综上, 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时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省高院受理通知询问听证需要准备那方面材料-

    写个鉴定的书面陈述书。

    这个陈述书应该是个医学专业文件。简练而突出要害。

    实质内容是诊断和治疗有什么错误。忌讳大动感情的说医生没良心,我家人死了痛不欲生等。

    我们专业律师的陈述,都是有关诊断和治疗的。都是术语。

    所以找个医生写这个比较好。找个医生律师更好。

    找我写也可。 书面陈述非常重要。

    鉴定专家主要看书面陈述,对家属口头叙述不爱听。如果陈述非常专业,专家会认真研究。

    专业律师其实不必亲自参加鉴定会,专家看专业的书面陈述就可。 陈述书分两大部分,一个是事情经过。

    一个是家属的观点,医院诊断和治疗哪里有错。提纲式最好。

    废话越多,内容越多,越没人看。 参加鉴定会(也叫听证会) 在会上医患双方各给20分钟说话时间。

    口头的述说专家是一边听听,一边在翻阅病历,其实没认真听。但专家对患方的书面陈述和医院的书面答辩会认真的看,会后认真的研究。

    专家对没明白的问题会问双方。问患者事情的经过,问医院诊断和治疗的错误如何辩解。

    开会的时候不能插话。想说什么,要等轮到你说在说,或举手请示。

    如果大闹鉴定会,专家不会同情你,也没用。 鉴定会允许家属方面3个人出席。

    最好找个医生或懂医的律师参加。

    医疗纠纷患者怎么陈述?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xx医院。

    住址:xx。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xx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一、xx医院第一次住院(2015年7月5日-2015年7月9日):1、术前:申请人xx于2014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15年7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15年7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15年7月7日入院),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15年7月7日10时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15年7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 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15年7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 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

    直至2009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xx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 患者立即找到xx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二、xx医院第二次住院(2015年8月17日-2015年10月23日):15年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中术前诊断为:陈旧性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见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 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行切开复位术。

    术中检查发现右肩关节陈旧性前下脱位,骨质极疏松,大小结节撕脱骨折,肩盂关节面及肱骨头关节面破坏严重,复位后肱骨颈部分缺损。手术后患者于2015年9月到xx人民医院做ct和x线复查,术后其肩关节功能丧失,已造成不可逆转性后果。

    综上,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医学会申请人:2016年2月10日怎样打好医疗纠纷官司(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1)没有适应症就盲。

    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

    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 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 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 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 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

    另外,尽管听 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 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医疗纠纷鉴定陈述意见该怎么正确表达呢?

    1、医疗纠纷发生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够上几级事故、医方承担多大责任,这是最后要如何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一、医方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这是前题,如果这个前题不存在,那么医疗事故是一定不构成的;二、患者在接受诊治后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不只包括将会永远存在并影响患者健康的后果,也包括一过性发生,给患者身体造成痛苦或损伤,经治疗恢复如常的,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在级别上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三、是关键,也就是在前两者同时存在时,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者是相辅相承的,三者同时成立,则医疗事故就构成了,其中任一要件不存在,结果就是否。

    那么作为患者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医院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什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都应该围绕着上述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来论述,言简意赅、直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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