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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变更更改依据范文

    更改民族申请书范文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所需材料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 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申请书。

    (三)办事程序 1、18岁以下由父母代为办理。 2、18岁以上本人自己来办理。

    3、符合手续的由民族办公室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 (四)依据文件 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民族更改申请范文

    开幕式,韩国入场,请静默!如果我们抗议,不一定非得声势浩大,嘘声会被他们理解为欢迎,漫骂会被他们理解为无礼,唯有静默配得起韩国这个"高贵"的国度。一片鸦雀无声中,韩国民众,韩国媒体将体味到中国人此刻的鄙视。静默中,让他们知道他们想想曾经对中国人做过什么,而在别国人眼里他们又是什么。所以,开幕式,韩国入场,请静默!离开幕没几天了,如果你爱国,请尽可能多发到几个地方,与其说什么起立为哪个国鼓掌,不如这个更直接,其他国家做什么我们看不到,可是韩国我们是有目共睹的``请复制粘贴

    008年7月31日韩国人挑衅中国,故意泄密奥运开幕并上传到网络,妄图搞臭奥运。

    端午节我忍了

    针灸我忍了

    汉字我忍了

    汉服我忍了

    西施、司马迁、张衡、李时珍、Mao.ZD、孙中山我都忍了。

    四川大地震,中国留学生在韩国募捐被打,被吐痰我还是忍了。

    奥运火炬在韩国传递被焚烧中国国旗,我依然忍了。

    现在,韩国故意泄密奥运开幕式向全世界传播,这是对中华民族心血的侮辱,我实在忍不下去了。 麻烦个位同胞都顶起来

    民族更改申请书

    如何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如何更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何更改出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所长签字,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正,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

    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如何变更民族(1)根据【81】民政字第601号关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和【86】民政字第37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文件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先经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2)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项目登记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户口迁移手续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1、 问题: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 2、 问题: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3、问题: 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4、 问题: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

    公民如何确定民族及是否可以更改民族的法律依据?

    公民如何确定民族及是否可以更改民族的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现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成文日期:2008-11-05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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