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警告函范文
警告函是什么意思
警告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自力救助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其使用的对象也不仅限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包括进口商、使用者等制造商的交易方,但针对不同的对象,权利人在使用“警告函”时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权利人对销售商、进口商等制造商的交易方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要远高于制造商本身,因为前者在可能侵权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放弃交易而规避侵权风险,更容易受到“警告函”的影响和干扰。
所以,一份合格的“警告函”至少应当满足内容和方式两方面的正当要求。首先,内容正当要求“警告函”应当充分、确定,不得含糊不清,具体包括:(1)权利本身稳定有效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抑或是其他权利,借以维权的权利基础应当合法有效且覆盖被警告侵权行为,并且还需要对权利基础进行稳定性评估,如果权利本身不够稳定,则很容易被对方釜底抽薪。
就像在前述案件中,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双环公司成功无效,虽然几经周折之后,又戏剧性的被最高院扳了回来,但本田公司也曾因此一度陷入被动,差点自摆乌龙闹了笑话。也许本田公司一开始只是想“吓唬”一下对方,没准备真正走上法庭,但是否走上法庭不完全取决于本田公司,双环公司同样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所以,即使不准备真正诉讼,也要做好诉讼的准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也不会直接导致其不正当使用“警告函”的不利后果,权利人使用“警告函”的方式是否正当,并不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为依据,而是根据权利人使用“警告函”当时的具体行为性质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有违公平竞争秩序、是否在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等。
(2)警告事项应当清晰明确警告函必须以侵权事实为依据,包含具体明确的被警告行为信息,以足以让被警告方对被警告行为可能存在的侵权事实做出商业风险的评估和判断,不能笼统而宽泛的对侵权事实一笔带过,让被警告方无所适从。所以,警告函中不仅要写明权利基础信息,如专利名称、专利号等,还应该写明涉嫌侵权产品名称、侵权性质、侵权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如果已经向法院或其他部门寻求了公力救济,也应当予以披露,被警告方在接到此类“警告函”后所采取的规避风险的商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例如在前述案件中,虽然双环公司在接到本田公司的“警告函”之后,推迟了来宝SRV汽车的上市时间,并对其外观进行了改造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属于双环公司自行对侵权警告进行判断后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3)避免商业诋毁警告函应当客观陈述纠纷事实以及被警告侵权行为,不得存在捏造事实或者违背商业伦理和秩序,侮辱诽谤被警告方的商誉或者名誉以及商业诋毁等行为。
否则很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不正当使用“警告函”,从而湿了鞋,甚至湿了身!其次,在“警告函”的使用方式上也应当正当,否则将可能适得其反,具体包括:(1)时机正当警告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权利人有权通过这种方式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警告函,也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向其发送警告函来维护权益。
所以,无论是在什么阶段专利权人都可以使用警告函,但不是什么时候都适合,时机太早可能打草惊蛇失去获得证据的机会,时机太晚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基础,具体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没有统一标准。(2)对象正当警告函的使用对象比较广泛,在商业交往中的任何交易对象或者竞争对手,甚至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和竞争对手都可能成为警告函的使用对象,包括境内和境外,当然前提是需要权利人的权利范围覆盖到上述地域。
比如,本田公司选择了双环公司以及来宝SRV在全国十多家具有代表性城市的销售商作为使用警告函的发送对象。但不同时机以及不同的目的选择使用的对象也不尽相同,在诉讼策略和风险评估还没有做好的情况下,只是希望通过短平快的方式来协商解决纠纷,最好控制使用的对象和范围,比如仅向其制造商发送警告函进行磋商。
最后,如果是知名企业或者是涉案标的比较大的情况下,在现代互联网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是超乎想象的,典型案例可能会迅速引起媒体的关注和讨论,错误的宣传和向导所造成的破坏也是惊人的,当然损失也是惊人的,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在对外宣传时最好首先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一同进行讨论制定宣传策略和口径,否则最好保持沉默。总之,警告函是把双刃剑,杀敌一千,也可能自损八百。
但还是那句话“商场纠纷,一切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商业,得失不在一诉之间,胜负却在诉讼之外,个中玄妙不足为外人道也!”。
警告函是什么意思
警告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自力救助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其使用的对象也不仅限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包括进口商、使用者等制造商的交易方,但针对不同的对象,权利人在使用“警告函”时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权利人对销售商、进口商等制造商的交易方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要远高于制造商本身,因为前者在可能侵权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放弃交易而规避侵权风险,更容易受到“警告函”的影响和干扰。
所以,一份合格的“警告函”至少应当满足内容和方式两方面的正当要求。首先,内容正当要求“警告函”应当充分、确定,不得含糊不清,具体包括:(1)权利本身稳定有效 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抑或是其他权利,借以维权的权利基础应当合法有效且覆盖被警告侵权行为,并且还需要对权利基础进行稳定性评估,如果权利本身不够稳定,则很容易被对方釜底抽薪。
就像在前述案件中,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双环公司成功无效,虽然几经周折之后,又戏剧性的被最高院扳了回来,但本田公司也曾因此一度陷入被动,差点自摆乌龙闹了笑话。也许本田公司一开始只是想“吓唬”一下对方,没准备真正走上法庭,但是否走上法庭不完全取决于本田公司,双环公司同样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所以,即使不准备真正诉讼,也要做好诉讼的准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也不会直接导致其不正当使用“警告函”的不利后果,权利人使用“警告函”的方式是否正当,并不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为依据,而是根据权利人使用“警告函”当时的具体行为性质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有违公平竞争秩序、是否在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等。
(2)警告事项应当清晰明确 警告函必须以侵权事实为依据,包含具体明确的被警告行为信息,以足以让被警告方对被警告行为可能存在的侵权事实做出商业风险的评估和判断,不能笼统而宽泛的对侵权事实一笔带过,让被警告方无所适从。所以,警告函中不仅要写明权利基础信息,如专利名称、专利号等,还应该写明涉嫌侵权产品名称、侵权性质、侵权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如果已经向法院或其他部门寻求了公力救济,也应当予以披露,被警告方在接到此类“警告函”后所采取的规避风险的商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例如在前述案件中,虽然双环公司在接到本田公司的“警告函”之后,推迟了来宝SRV汽车的上市时间,并对其外观进行了改造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属于双环公司自行对侵权警告进行判断后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3)避免商业诋毁 警告函应当客观陈述纠纷事实以及被警告侵权行为,不得存在捏造事实或者违背商业伦理和秩序,侮辱诽谤被警告方的商誉或者名誉以及商业诋毁等行为。
否则很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不正当使用“警告函”,从而湿了鞋,甚至湿了身!其次,在“警告函”的使用方式上也应当正当,否则将可能适得其反,具体包括:(1)时机正当 警告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权利人有权通过这种方式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警告函,也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向其发送警告函来维护权益。
所以,无论是在什么阶段专利权人都可以使用警告函,但不是什么时候都适合,时机太早可能打草惊蛇失去获得证据的机会,时机太晚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基础,具体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没有统一标准。(2)对象正当 警告函的使用对象比较广泛,在商业交往中的任何交易对象或者竞争对手,甚至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和竞争对手都可能成为警告函的使用对象,包括境内和境外,当然前提是需要权利人的权利范围覆盖到上述地域。
比如,本田公司选择了双环公司以及来宝SRV在全国十多家具有代表性城市的销售商作为使用警告函的发送对象。但不同时机以及不同的目的选择使用的对象也不尽相同,在诉讼策略和风险评估还没有做好的情况下,只是希望通过短平快的方式来协商解决纠纷,最好控制使用的对象和范围,比如仅向其制造商发送警告函进行磋商。
最后,如果是知名企业或者是涉案标的比较大的情况下,在现代互联网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是超乎想象的,典型案例可能会迅速引起媒体的关注和讨论,错误的宣传和向导所造成的破坏也是惊人的,当然损失也是惊人的,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在对外宣传时最好首先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一同进行讨论制定宣传策略和口径,否则最好保持沉默。总之,警告函是把双刃剑,杀敌一千,也可能自损八百。
但还是那句话“商场纠纷,一切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商业,得失不在一诉之间,胜负却在诉讼之外,个中玄妙不足为外人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