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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偿合同范文

    有偿合同有哪些特点?

    有偿合同的特点: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 2,对缔约人的要求。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行使撤销权。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返还义务。

    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三)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租店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

    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租店合同范本。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哪些?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各是什么意思?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 1。

    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管有偿与否),保证(不管有偿与否)。 2。

    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 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但是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

    然而,附义务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3。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4。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

    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合同。 5。

    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 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

    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抗辩制度,合同的抗辩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此其为单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 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

    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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