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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证人询问笔录范文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询问目击证人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

    询问笔录格式-警察的询问笔录怎么做,具体格式是什么

    警察的询问笔录 格式同讯问笔录 附录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

    公安询问笔录格式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范文如下: 询问笔录 (第 次)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签名)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 否 人大代表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于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到达,___月___日___时___分离开,本人 签名:________)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末页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同我讲的一致。

    被询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询问笔录用于记录证人,被害人证言时使用。以一人一次为单位制作。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写明核对结果并签名、盖章。

    本文书1份,存检察正卷。 扩展资料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

    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

    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询问笔录。

    请问公安做笔录时一名公安做的笔录成效吗

    区别方法:⑴公安机关首次询问证人时,要向证人宣读或让证人阅读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或让其阅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从首次询问或讯问告知权利义务书的内容上就能判断出公安机关是将其确定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⑵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在询问、讯问结束后,证人、犯罪嫌疑人必须阅读笔录(无阅读能力的,公安机关会向其宣读),然后在上面签名、捺印。

    从内容上就能看出你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⑶对证人询问结束后,证人就可以离开询问地点,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会对其采取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就是证人,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你就是犯罪嫌疑人。 对于你所举的案例,没有证据证明这九个保安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会将其作为证人对待的。

    如果通过进一步侦查,如果有保安涉嫌参与盗窃,则保安的证人身份将会改变为犯罪嫌疑人。从你提供的案例背景看,应用询问笔录。

    询问证人笔录有哪些形式?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

    询问证人笔录既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 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证人传唤到公安局做笔录取证,是否合法

    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

    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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