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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提交证据情况说明范文

    民事诉讼起诉时是否要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您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以经济案件为例,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六)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八)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九)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

    你所引用的条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文为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的意思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要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如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

    其立意在于约束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确有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逾期提供证据,有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仲裁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二审能否重新提交?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确实是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要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10日内没提交证据或者逾期提交证据

    最迟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承担相应责任。

    见: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原告律师提交证据材料后就没事了吗

    提交证据只是完成了举证,还有事。可以申请证据交换,同时在法庭上还要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民事原告开庭前拒绝提交证据

    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之前没有提供证据,庭审时提供的证据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首先,要分情况。如果,你有能力提供证据而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则该证据是不能被对方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其次,如果是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证据,你要及时申请延期举证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能申请延期或者未申请法院调查,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证据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如果庭审时提交的证据,确实对审理本案有重大的证明作用,不加采纳,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法院可以依职权采纳,但要对你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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