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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违法生育自查报告怎么写

    篱笆镇《关于展农村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整改落实报告

    蒙城县计划育委员:

    农村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展篱笆镇严格按照县委决定根据《关于展农村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通知》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展做自查自纠工作各村照关规定今本村收费、罚款情况进行看展全面自查自纠:

    ()加强组织领导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自查自纠工作贯彻落实家、省、市口计委及蒙城县委政府决定维护口计部门良形象力行篱笆镇站全局高度抓紧抓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整治位篱笆立由马兆圣任组侯汉、孙智慧任副组篱笆镇党委班员任员设篱笆镇征收站员主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形管事、做事级抓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格局

    (二)认真清查整改篱笆镇根据平掌握情况实事求态度深入各村走访群众篱笆镇印发宣传单5000份共刷宣传标语49条挂宣传横幅34条宣传车2辆挂举报箱17通宣传使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家喻户晓广农户积极参与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通奖举报、群众投诉等形式认真查找各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发现问题认真整改镇征收站2011征收案例卷宗进行整理归档、已经征收做票据齐全同建立治理乱收费、乱罚款效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依行政保护群众权益通治理进步规范口计系统服务工作树立良口计形象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错责任追究制纠风工作责任制于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期解决造严重恶劣影响村要给予通报批评;于违行政、违规收费严重损害群众权益要严肃处理;涉嫌贪污挪用款项等职务犯罪要及移交司机关查处已经接群众举报由镇纪委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总我工作取定绩自查内容少差距;面新形势、新任务存少问题薄弱环节我《关于展农村计划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难机组织篱笆镇各村及镇直属单位2000重点检查2011收费、罚款等问题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做社抚养费征收规范坚决纠违反规定台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坚决降低规范文书坚决废止该收或者收钱物数退事截留、挪用、私社抚养费坚决收归库

    篱笆镇民政府

    20119月14

    有关违反计划生育的措施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法三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共同构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为人口计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陆续修订或制定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node_5457629.htm

    违犯计划生育如何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形码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济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任职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怎样处理

    以下是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构成犯罪,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生育证而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至开除处分,但一般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超生两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或者为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抚养后又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骗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以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而生育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从重处分。第七条 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

    弃婴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溺婴的,给予开除处分。婴儿出生后隐瞒去向的,以弃婴论处。

    第八条 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出具假证明,做假节育手术,或者违反规定鉴别胎儿性别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育证或者批生育指标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或者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隐瞒、容留、强迫子女或者他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使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者超生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纵容、支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计划外怀孕能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而故意贻误时机,以罚款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人口严重失控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行贿受贿、贪污、挪用、侵占或者挥霍浪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或者罚没收入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从重处分。第十六条 从事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等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的,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处理。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比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如何处罚?

    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再给予罚款,而是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

    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那党员违背计划生育会有怎样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之规定,该党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由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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