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作专家鉴定意见范文

职称评审 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怎么写
一、对申报人学术水平的鉴定
***同志自 年9月任现职以来,主要从事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业服务等工作。主持多项研究课题,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获市级理论研讨会一等奖2次。
送评论文2篇。
独著撰写的《***》,从区域创新体系角度,探索自主创新体系基本框架,阐述了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要素的职能定位,分析了该地区自主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政策环境,对构建县级创新体系具有很好的实际指导作用。
独著撰写的《***》,对通过产学研合作,构建县级行业创新平台进行了探索性和实证性研究,从平台的组织结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进行了科学分析,对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的区域行业创新平台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 ***同志任现职期间,担任单位主任和市委政策研究室兼职调研员从事了大量的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在省内县级科技信息机构中成绩显著,有效地促进了市科技与创新服务能力的提升。
***同志多年致力于公共服务平台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业服务等工作,理论基础扎实,在研究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果,显示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指导中级及其以下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因此认为***同志具备副研究
评审审批意见中同行专家意见怎样填?
评审审批意见中同行专家意见可填 “同意”或者“同意晋升”。
在任职期间能认真学习,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从事本专业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究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认真钻研业务,不断自我更新,自我积累,从而打下较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结合生产实际需要积极参加科研,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专业性的技术问题,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在与同事交流过程中获得较好的评价。任现职以来三年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已具备助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同意推荐上报。
专家函审意见怎么写
要求函审专家手写并评价如下内容:
(1)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2)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价(主要技术创新、特点等)。
(3)研究成果的作用意义、推广应用前景、科研价值等
(4)对项目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以及总体技术水平做出评价(不允许出现省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水平)。
(5)针对课题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否则是无效鉴定)
(问题或建议1-2条即可)
案例分析2
1不合法, 2应该,见《工伤保险条例》 3,可以,原因同上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