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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的范文?(具体案例).千万记住是检察院的啊

    **市人民检察院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关**,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关**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黄**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关**,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黄**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黄、关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黄**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关**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黄**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黄**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黄**、关**现押于**市看守所.

    求案情协查通报格式

    东城公安分局协查通报

    近日,东城公安分局发出协查通报,查缉2004年6月25日东城区安外大街3号院重大杀人案件中,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安徽来京人员赵庭秀。嫌疑人赵庭秀,女,33岁,1971年11月3日生人,身份证号为342623711102732,户籍地为安徽省无为县赫店乡二埠街行政村。

    嫌疑人特征为身高1.52米,体态较胖,圆脸,肤色较黑,短发,安徽口音,文盲,该人头顶右侧有外伤,脖子上有抓痕;上身着红色短袖衬衣,下着黑色裙子。现东城刑侦支队征集破案线索,联系人孙警官、胡警官,联系电话为13381139086或84121699。

    谁可以跟我说说检察院的办案程序啊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 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

    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

    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

    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

    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

    检察院涉案财物自检报告

    领导重视。

    近日,该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敏谦在会上强调指出,这次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如实上报、不弄虚作假,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不掩盖问题。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的目的,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理清思路。该院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规范司法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案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计财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要求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案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自查情况和进度督促、检查。

    确保清理自查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强化措施。

    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为按时保质完成该项工作,在该院规范司法行为领导小组的指挥、参与下,案管部门多次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开会,认真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并将省检察院关于此次活动的方案印发各业务部门,同时研究确定“责任到人、逐案清理、一笔一查、边查边改”的工作措施,即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对本部门涉案财物案件逐件清理登记,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自查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案管和纪检监察部门各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督促检查,对该项工作中存在的懈怠或工作不力等情况进行通报。保证涉案财物清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检察院涉案财物自检报告

    领导重视。近日,该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敏谦在会上强调指出,这次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如实上报、不弄虚作假,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不掩盖问题。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的目的,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理清思路。该院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规范司法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计财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要求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案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自查情况和进度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自查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强化措施。涉案财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为按时保质完成该项工作,在该院规范司法行为领导小组的指挥、参与下,案管部门多次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开会,认真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并将省检察院关于此次活动的方案印发各业务部门,同时研究确定“责任到人、逐案清理、一笔一查、边查边改”的工作措施,即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对本部门涉案财物案件逐件清理登记,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自查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案管和纪检监察部门各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督促检查,对该项工作中存在的懈怠或工作不力等情况进行通报。保证涉案财物清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立 案 第一节 受 案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إ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إ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إ第一百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第一百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إ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إ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

    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初 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إ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إ第一百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إ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ؤ第三节 立 案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إ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إ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七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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