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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案例分析

    1、该病人是否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宣告,且购买电脑当时不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如果已经宣告或者购买电脑当时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看该病人的监护人的态度,是撤销该行为还是追认。2、如果病人父母不同意,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即病人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返还价款。

    3、如果病人父母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不存在如何处理的行为。

    4、如果专卖店知道甲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人父母追认之前,可催告病人父母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病人父母到期不予追认,则专卖店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甲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向其返还价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简单的合同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年5月18日,广东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教: 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

    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

    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 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合同法案例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与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而且是明示的预期违约,所以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甲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所以甲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B县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约定的的履行地不明确又没有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中乙公司的住所地为B县,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遭遇泥石流的空调由乙公司承担,由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案中的所有权没有转移,风险也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其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所以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两者只能选择一个,另外丙公司不能拒付货款,由于合同是不可抗力造成部分履行不能,并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所以丙公司应该承担剩余70台空调的货款支付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因为丙公司是无权处分,所以合同必须由乙公司追认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二、

    (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张兴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某市城北区XX路XX号绿缘小区XX室;

    二、室内附属设施: 。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

    出租方: 张兴 承租方:王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约200-300字简单易懂

    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交货之前,发现乙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并有证据证明。

    (1)甲有没有权利拒绝交货?为什么?

    (2)如果一定要交货需要什么手续?

    1、有权。属于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提供适当担保,使合同恢复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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