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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立房屋遗嘱范文

    夫妻两个人共立房产遗嘱格式怎么写

    一般情况采取以下格式:一、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四、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五、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八、签名及日期。

    夫妻共同遗嘱范本是如何?

    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等 妻子:同上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平米房产,位于 市 区 路 号 号楼 单元 室,在夫妻均去世时,由长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或由长子继承或按法定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长子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

    2、夫妻共有存款**元(**银行##元,)**元由长女继承,**元由次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得依第一款执行。 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

    4、变更、解除或撤消本遗嘱的情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2)指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或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谋害、虐待、遗弃其他继承人的; (3)指定继承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 6、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

    7、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 8、本遗嘱一式*份,并于公证后生效。

    丈夫: 妻子: 见证人:(1) (2) 年 月 日。

    夫妻共立遗嘱在同一张纸上的范本有吗?反正只要真实有效就可以了

    1、外公的自书遗嘱有效。

    2、外婆的属于代书遗嘱,应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做为见证、并由见证人代书、有代书人签字才有效。

    3、如果真的只是你外公亲笔书写并签字、你外婆也签字的:

    (1)你外公的遗嘱有效,你可以据遗嘱在你外公百年后得到外公的遗产部分;

    (2)你外婆的遗嘱无效:你外婆的遗产不能按你外公遗嘱的办法由你继承,而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4、建议:让你外公外婆一起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吧,这样最有效。因为,现实中,即使你外公的遗嘱有效,其他子女不认可的,还应通过公证或是到法院起诉的程序解决,更麻烦。

    做公证遗嘱时,可以只是你外公外婆两人去,不用通知其他儿女。

    求写房产遗嘱的范文!

    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刘应良律师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 *时 间:二00九年**月**日。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写遗嘱求范文

    共同财产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朱XX

    立遗嘱人:舒XX

    财产概况: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XXXX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

    二0 年 月 日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立自书遗嘱?

    自书夫妻共同房产遗嘱,应在有见证人见证情况下,且见证人不能与房产有利害关系。

    确保遗嘱有效性,最好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如果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先于立遗嘱的被继承人死亡的,对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中擅自处分应属配偶的财产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男,**岁,**省**人,住本市**街**巷*号,身份证号码。 我近来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我的妻子**照料。

    长期以来我与妻子**感情甚笃,对于她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我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房产、个人存款、对外投资和债权、个人生活用品等,都由妻子**一人继承所有,其他继承人不继承我的财产。

    我的后事,也烦妻子**负责料理。 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证明人:**(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代书人:**(签名盖章) 20**年*月*日立于武汉。

    夫妻共立遗嘱,由一方执笔,另一方签字按手印,附加视频遗嘱

    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以外的人代立遗嘱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书写的文书。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立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也要用公证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对抗其效力。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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