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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写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怎么写首先代理人需要说明自己代理身份,然后发表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一般包括说明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罗列法律依据,最后说明诉求。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延伸阅读:合同法中借贷法律关系相关法条汇总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民间借贷找不到欠款人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代理词样本

    代 理 词审判长(员):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 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

    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

    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代理人:张**2008年 月 日延伸阅读:民间借贷代理词该如何写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的范本。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代理词是怎样子的

    一、代理词是怎样子的? 代理词没有固定的形式。

    二、能看看版本参考吗? 在网上自己搜索一下看看就行了。 三、.什么时候交代理词给法官比较好啊?(因劳动者是被公司列为被告,其不想交答辩状,只想在庭审时陈述) 代理词当然是一法庭辩论结束以后交了。

    劳动可以不交答辩状,开庭时口头答辩效果一样。 四、被告即(劳动者)从文字理解,代理词里的代理应是劳动者(被告)委托的第三人才对呀? 您说的没错,代理词是代理人对案件发表的综合意见,劳动者自己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应该是辩论意见,而不是代理词。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状,民间借贷的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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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你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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