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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协议怎么写?

    法人型联营协议书 合资经营____协议书 订立协议单位: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_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___________。 2.联营企业名称:__市(县)__公司(企业) 地址:__隶属:__经济性质:__(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3.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甲方投资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元; 厂房: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机械设备:____元。

    折旧率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元; 专利权:____元; 商标权:____元; 技术成果:____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 4.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公司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红利(按股份分配)。 甲方:____%;乙方____%。

    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出资额为限。 6.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企业联营的案例

    案件简述: 一、案情简介2000年11月,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为扩大产品外销渠道,提升产品知名度,很早就想打开广州这个全国的批发市场,但苦于一直没有一个令企业满意的代销商,厂方开始另谋出路,由销售副总全权负责,自带资金,在广州市自己开业一个玩具城,做直销方式的销售,苦于广州市的商铺价位颇高,为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经公司的法律顾问及其他商业顾问人员的多方研讨,决定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玩具城,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商铺装修及租赁工作,以相当于商铺租金的价位作为双方合作后该公司的合作经营利润在实际操作中,东。

    企业联营 小心陷阱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为扩大产品外销渠道,提升产品知名度,很早就想打开广州这个全国的批发市场,但苦于一直没有一个令企业满意的代销商,厂方开始另谋出路,由销售副总全权负责,自带资金,在广州市自己开业一个玩具城,做直销方式的销售,苦于广州市的商铺价位颇高,为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经公司的法律顾问及其他商业顾问人员的多方研讨,决定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玩具城,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商铺装修及租赁工作,以相当于商铺租金的价位作为双方合作后该公司的合作经营利润 在实际操作中,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通过朋友的介绍,与广州美华企业集团达成了一个合作意向协议,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联营合同,双方合作组成“美新玩具城”。由美华集团提供本公司临街的铺面,并负责按商场的设计要求装修铺面;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负责商场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提供值900万元的各类玩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美新玩具城”的经营管理以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为主,广州美华企业集团派出一名财物人员及一名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广州美华企业集团不承担“美新玩具城”的亏损,如“美新玩具城”经营盈利,则由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与广州美华集团按7:3的比例分享,另由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向广州美华企业集团交每月的“保底利润”3万5千元。

    开业后“美新玩具城”一度生意兴隆,双方利润按比例分配。后由于“美新玩具城”违法经营被处罚,内部管理又出现矛盾,造成严重亏损。

    于是,双方同意终止联营合同,解散“美新玩具城”。因为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拒付保底利润,美华集团不同意而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月3万5千元的“保底利润”。

    共计21万元。 二、法律分析 笔者担任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诉讼,笔者发表律师代理词认为:所谓联营,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或者就某些方面进行协作。

    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商标、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条件,无论其条件如何优越,在投资上都应该是平等对待。

    他们都要记价折股。当然,对于联营各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商标等非资金投资的财产,在记价折股上,在盈利分成上,可以考虑其对联营特别有价值的一面,通过协商一致,确定一个适当的各方都满意的额度。

    但是,联营合同中的“保底利润”等条款却是以当事人权利不平等为前提的。双方的联营体“美新玩具城”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一个合作项目,利润共享,则应该风险共担,所谓的“保底条款”是对我的当事人――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一方的不公平条款约定,是违反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保底利润”条款,应确认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广州美华集团的诉讼要求。 三、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法庭辩论,最终法庭判决: 1、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与广州市美华集团所签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2、对广州市美华集团要求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支付6个月共21万元的保底利润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美华集团接到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

    四、 联营合同签约风险的预防的律师务实 本案是一个较为明显的设有陷阱的联营合同纠纷,笔者作为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的代理律师,在此只作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案外推测: 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在与广州美华集团合作时可能是早知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但这一条款写在合同中,对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是没有什么实质性损害的,但是对广州美华公司而言,则是一个定心丸,可以让美华集团错误的认为,在联营经营中他们完全没有经营风险,不管联营体经营是否亏损,美华集团均可以收到房租,如果经营得当,还有相当可观的经营利润分配,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在合作条件中增加这么一个不切实际的许诺,一是可以吸纳广州市的商业企业参与联营经营,为工厂的产品在广州直接销售打开一扇窗口,二是工厂产品销售盈利后,可保持自己是盈利的大头。且在联营合同中东莞光新凯莱玩具厂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完全可以从联营的进货,存货,销货中控制产品的价位,控制联营企业体现在帐面上的利润,取得联营体经营中的。

    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

    一、联营企业一般有三种情况,分别是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式联营。联营并不是企业的一种形式,而只是企业间合作的形式,所以会采取企业的几种类型形式而成立。

    二、协作式联营比较松散,严格的来说只是企业间合同产生效力的,合同怎么写就怎么办。

    三、合伙型联营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适用《合伙企业法》,为非法人企业。

    四、法人型联营,在我国,也就可能是股份制(公司)企业或者合作制(合作社)企业。合作社不适用公司法,公司适用。但公司制企业的名称中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综上,适不适用公司法,看联营企业的名称就知道了。

    法人型联营企业适用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求解答

    法人型联营制度目前尚不规范,在公司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是以合同法来主要调整。

    《民法通则》对联营作了专门规定,将联营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三种形态。《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型联营制度形成。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允许联营各方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

    组成联营体的一方或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而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

    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出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转让,但不可抽回出资。联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由联营各方在合同或者章程中明文规定,联营各方对联营盈亏的承担享有充分的约定自主权。

    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根据合同协议,由联营各方分担。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发生亏损由公司利润弥补;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就此可见,法人型联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应当被公司法律制度所取代。

    法人型联营企业适用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法人型联营制度目前尚不规范,在公司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是以合同法来主要调整。

    《民法通则》对联营作了专门规定,将联营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三种形态。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型联营制度形成。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允许联营各方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

    组成联营体的一方或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而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

    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出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转让,但不可抽回出资。联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由联营各方在合同或者章程中明文规定,联营各方对联营盈亏的承担享有充分的约定自主权。

    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根据合同协议,由联营各方分担。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发生亏损由公司利润弥补;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就此可见,法人型联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应当被公司法律制度所取代。

    公司算不算是法人型联营的一种表现?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故,我认为是!。

    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1)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生产经营的执行权。

    联营体为了正常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联营各方协商一致,可委托一方当事人为代表人,负责管理联营中的各项事务,联营各方均有被授予代表人资格的权利; (2)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参加协商和表决权。在联营期限内,有关联营的方针及生产经营中的各项重要事务均需由联营各方共同决定。

    在决定的形式上可以采取协商或表决等方法,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参加协商或表决的权利; (3)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利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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