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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产地证明格式范文

    新版原产地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 制 说 明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EDI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监督局推荐标准。

    1、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INOCHEM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CO.,LTD.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此栏不得填写国外出口商名称。2、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陆运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于19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1,1995,THEN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即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 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无唛头)。此栏不得留空。

    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由签证机构加盖齐缝章。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贷(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

    包装数据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A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货,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M/T(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栏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以防再添加内容。

    8、第八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此栏不得留空。9、第九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算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10、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品发票填写。

    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日期的误解,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5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1995。

    此栏不得留空。在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若发票号不同,应分别申办原产地证;若发票号相同,则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11、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

    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授权的签订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13、原产地证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或客户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字也可以接受。

    例如:西班牙文描述商品;唛头上出现中文。14、原产地证一律用打字机填制,证面要保持清洁、整齐,字体一致。

    15、原产地证要保证准确无误。第6栏至10栏不允许修改,若其它栏出现笔误可以原地删改,由贸促会加盖校对专用章,但使用校对章最多不得超过两处。

    原产地证明书如何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址、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

    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

    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 7、 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

    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⑼商品编码(H。S。

    CODE):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此栏不得空留。 ⑽数量(QUANTITY):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

    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 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如何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 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

    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

    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⑴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 中国 杭州 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 POST CODE NO。

    310007)等 ⑶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

    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

    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 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 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 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 ①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②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⑺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N/M)。 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 7、 8、 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

    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 1、12栏相一致。 ⑻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①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③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

    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④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⑼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

    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①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②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 02。

    条件: 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③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

    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④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

    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⑤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

    原产地证明书怎么办理

    准备:申请表(必须是商检局提供的,如果没有就去买),Packing List, Commercial Invoice, 蓝色中英文章(没有签名的,有签名的话想办法遮住),备用钱(80元)。

    过程: 1. 提交packing list 和commercial invoice给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工作人员打印出信息,自己对照单子核对一下。确认无误就出单。

    2. 缴费80元。3. 出一套四联的原产地证明,每页上盖中英文对照章。

    手写签名。4. 到商检处提交四联证明,工作人员在原产地证明申请表上盖章,收两联和commercial invoice 和packing list。

    自己到手两联(第一和第二联)特别注意:1. 材料要带齐,申请表上的HS编码必须按照自己commercial invoice的商品种类顺序依次写,不然工作人员录入的时候容易出错。2. 要带packing list 和 commercial invoice的原件,不能是复印件。

    3. 过程1-3在代理处办理,其它在商检处柜台处理。

    什么是产地证明书? -

    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不用海关发票或领 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 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在 我国,产地证明书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 1. 产地证明书的定义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产地证,也有称作来源证的,是 证明货物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

    2. 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用于订有互惠条约国家间的贸易.,凭产地证明书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 (1) 有些国家之间的贸易中,用产地证明书代替领事签证发票; (2)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将产地证明书作为核准输人许可的证明文件; (3) 可以作为某些特殊地区的贸易统计资料; (4) 对于实行普遍优惠制的国家,进口商凭普惠制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关 税优惠。 3. 产地证的分类 (1)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rigin); (2)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3) 欧洲纺织品产地证。 在对出口美国的纺织品交易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

    它有3种格式: (1) 由出口公司出具; (2) 由中国贸促会出具; (3) 由生产厂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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