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网络反腐
举三个网络反腐的例子
网络反腐成果
李亚力(曾任山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
2012年10月,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构成渎职错误。此事在网上不断被曝,引起山西省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3年2月1日召开的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李亚力的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雷政富(曾任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
2012年11月20日,网上流传疑似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之后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话题。经核实,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雷政富。11月23日,雷政富被免去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陈雪明等(曾就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日,网友上传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在某夜总会集体嫖娼。8月2日,上海市纪委、市高级法院组织专人展开调查;6日,通报调查结果并公布处分决定:涉事的上海高院4人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公安局已对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杨达才(曾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2年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有多块名表,被讽刺为“表哥”。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纪委做出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3年8月30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9月5日,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举三个网络反腐的例子
网络反腐成果李亚力(曾任山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2012年10月,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构成渎职错误。
此事在网上不断被曝,引起山西省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3年2月1日召开的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李亚力的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雷政富(曾任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2012年11月20日,网上流传疑似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之后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话题。经核实,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雷政富。
11月23日,雷政富被免去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陈雪明等(曾就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网友上传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在某夜总会集体嫖娼。8月2日,上海市纪委、市高级法院组织专人展开调查;6日,通报调查结果并公布处分决定:涉事的上海高院4人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公安局已对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杨达才(曾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有多块名表,被讽刺为“表哥”。
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纪委做出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3年8月30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9月5日,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网络反腐的政治意义
伴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其中网络已渗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网络的功能已远远超出其诞生时的初衷,特别是当网络与政治连线时,直接导致各种网络政治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在于网络被直接应用于政治参与,成为政治参与的新途径、新场所和新工具,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在诸多的网络政治参与现象中,“网络反腐”日益呈现出强大的功能,展现出诱人的魅力.本文拟从政治学理论的角度对“网络反腐”的内涵、机理、机制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网络反腐的内涵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网络反腐是指社会政治主体为了追求现代社会的核心政治价值,通过网络揭露、曝光和追查各类腐败行为的活动.据此,网络反腐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涵:一是网络反腐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作为社会组成单元的个体成员的网民,作为网络团体形式的网络共同体,以及作为社会核心层次的国家专门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网络反腐的主体;二是网络反腐的基本动因在于政治主体对社会核心政治价值的追求.在现代社会中,“正义”、“平等”、“自由”、“民主”以及公民社会的价值等被视为核心政治价值.社会政治主体出于对核心政治价值的追求,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追查、谴责,以便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正义;三是网络反腐的载体是互联网络.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这个公共传媒发布、传播、反馈信息,进而形成网络舆论,引发舆论监督,引起国家专门机构的关注,从而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网络反腐路在何方?如何使网络反腐逐步走向正规化和常态化? 爱问知
网络反腐没有前途,也不是一个公民社会应该产生的东西,它本就是一个怪胎! 腐败是个很笼统的词,主要是指违反社会价值取向、剥夺公权、损公肥私、有损社会公德等等的行为,所以不只有官员才会腐败,如果我们二元划分官民皆可腐败。
这里我是狭义地以官员腐败来讲。 官员腐败包括的内容也极为丰富。
第一类腐败行为中的大部分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挪用公款、以权谋私、渎职、包二奶、嫖妓等等,如有违者应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方面的案件应该由检查院提起公诉。第二也有部分是个人道德修养问题,如与配偶之外的多名异性(或同性)有性关系、不孝敬不赡养双亲等等,这些尚且构成不了违法犯罪,但与社会公德相悖,应该由组织纪检部门进行记过、免职等处分。
以上我们看出所有的程序与我们这些P民都木有关系,因为我们根本就当不起家做不了主。我国的惩防体系建设一直在与时俱进,因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所以在政府之外有党委、人大进行监督。
党委下设纪检委、监察局、反腐败局、预防腐败局(有些是政府下设的)等等,还有检查院可以依法提起人民公诉,所以战斗在反腐一线上的兢兢业业地工作着数以十万计的人民公仆,他们也办理着无数大小案件。 罗列这么多只是想明白的说民众只可以参与到检举和取证这个环节,因为其它的工作都是党政机关单位的事了,网络反腐只能制造舆论,是前因但一定不是后果。
如果执权者不还政于民,官员腐败那是常治常新。 反过来说,如果官员的命运是由我们这些民众决定的呢?不用检举调查,只要有新闻出来官员自已就主动辞职了(新闻上很多我就不举例了),因为不辞他也做不了了,因为人民监督的威力是十分巨大的,什么妖魔鬼怪都逃不了人民的火眼金睛,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所以网络反腐没有前途,只是当下我们这样的一些P民不得已而为之,有时还会被利用从而侵犯他人的隐私等权力,世界上很腐败的国家很多,借托老的一句话:"不腐败的国家都是一样的,腐败的国家各有各有腐败形式。"。
申论范文:如何看待“廉政账户”
《完善的“廉政帐户”制度才是预防腐败的良方》: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角度来说,“廉政帐户”制度无疑算是一个好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挽救干部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途径。
“廉政帐户”制度虽好但如果执行不力,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极易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 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腐败分子将“廉政帐户”作为表现自己清廉的秀场,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借以营造清廉的形象;有的腐败分子则把“廉政帐户”作为自己最后一道保险,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首先还需要对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将可能出现的漏洞、可能被钻的空子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是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因为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是走过场、搞形式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只会是一纸空文。
《“廉政账户”不是腐败“避风港”》: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质疑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
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
更何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从“廉政账户”退场说起》:某些反腐举措确实存在华而不实的现象,民众对反腐迫切的心情也可以理解。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于那些积极的、有实际效果的反腐新举措还是应该给予充分的宽容和支持,不能一棍子打死。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从根本上要靠制度建设,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一个都不能少。
一项制度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要靠实践检验,一项教育、监督方式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同样要靠实践检验。那种认为反腐新举措都是作秀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浮躁武断、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
还以“廉政账户”为例,虽然它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但在当时一些地方防治腐败的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一阶段的专项集中整治中配合使用,其正面作用还是大于反作用。 温家宝总理曾经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
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打击腐败、廉政建设工作一直都是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的工作。
近些年,随着廉政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在反腐工作方式上、制度保障上都得到了不断完善,反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得到了很多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为打造一支清廉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廉洁政府的建设。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凸显,新时期的党政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新的挑战。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够保持高度警惕,认清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创新工作形式,保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题目中提到的“廉政账户”制度,我认为一方面从其形式上来看,可以说是反腐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
这对于保护预防腐败和挽救干部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另一方面,每一项新制度、新规定的制定,在应用和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行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进行完善。
如“廉政账户”制度中规定若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这部分内容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
如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廉政帐户”来伪造自己廉政清廉的形象,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或者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制度的具体条令需要进一步完善。
整体来说,对于“廉政帐户”制度,我认为在现阶段的反腐形式下,是可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配合日常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推行。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耐心,多提出一些改善意见,使其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对于“廉政账户”制度进行推行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的一些漏洞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
(1)①有序参与网络反腐这是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的体现。
②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反腐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让人民监督权力,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助力反腐倡廉。③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反腐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国家反腐倡廉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使人民依法享有更真实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当家作主的地位。
④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反腐有助于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①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既要看到互联网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当前互联网仍存在的问题。
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影响,相互排斥,相互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我们要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防止朝其不利方面的转化。(7分)。
如何看待网络反腐这一现象政治题
1、网络反腐为反腐倡廉开启了监督的新途径,网络监督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和广泛性,让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尤其是在加强对官员监管、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反腐工作方面,利用好网络是最有效的办法;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低成本的特性已经成为反腐新宠。
2、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也要对这条渠道加以规范。
3、网络反腐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一派网络反腐繁荣景象的背后,需要加强对网络反腐的管理和规范,只有这样才会使网络反腐之路走得更好、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