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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陈述书怎么写-百

    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3、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5、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6、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 *** ,证件号码为 *** 、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加工车间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5、安全资料管理不善;6、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7、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以上7条行为中1~4、7条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文书号),要求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对第6条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书号),对第5条行为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对第3、4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以下空白)检查人员(签名): ***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按要求整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共 1页 第1页填写说明: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记录。文书的填写: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检查情况:要将涉及的违法事实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安全隐患应尽量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应注明已对需要责令改正的款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说明。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现决〔2011〕 1001 号****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1年 1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清花车间安全疏散通道被棉包堵塞;2、纺纱车间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以下空白)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1.立即疏通安全通道 ;2.工人按规定立即佩戴口罩。

    (以下空白)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

    有关安全管理类的公文写作规范和范文

    安全管理类的公文写作和一般的公文写作没什么区别。

    范文:关于落实**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认真落实**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实现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死亡人数继续保持了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但工矿商贸、火灾、农机等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超出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今年1月,全区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803起,同比增长18.4%,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26人,同比增长60%和52.94%。

    其中,发生火灾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新政发〔201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地、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责。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把隐患排查治理做为有效防范的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扎实有效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督办等配套制度。道路交通领域要对今年以来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包括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交通标志标线缺失路段等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梳理,集中治理。

    消防领域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其他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无证、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要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职责,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管理等工作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

    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重大、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各地要尽快组建地州市级和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构建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提升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六、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管理与考核。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10号)要求,认真分解下达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除与自治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要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预警分析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执法文书为什么没有统一的范文?

    餐饮服务执法文书为什么没有统一的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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