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团违约赔偿范文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
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第二,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
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
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
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
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
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
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旅游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旅行社违约的处罚时效:1、向质监所请求用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
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行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务档次和标准。
这是旅行社违约行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时,虽然服务是提供了,但服务档次和标准有所降低,如约定的是三星级饭店,而旅行社实际提供的饭店只有二星级标准;旅行社承诺的交通工具是火车,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车服务。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由于旅游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旅行社不会(或者说不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迫不得已时,如由于交通严重延误,基于时间紧迫等原因,旅行社才会减少服务项目,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3.旅行社违约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义务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用同类更高档次的商品或服务替代,合同义务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乐意接受。
而在旅游服务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档次的服务替代,旅游者仍难以接受,这种特殊违约形式为旅游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违约损害责任赔偿争论焦点 1.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
旅行社坚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赞同者竭力主张应当包含精神损害,理由是旅游服务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违约,按照补偿性的原则,旅行社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反对方认为《合同法》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内。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少量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判承担精神损害,应当引起旅行社的关注。 3.违约责任赔偿是否仅仅局限于经济赔偿。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不能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才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四、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组团旅行社必须对旅游合同负责。
组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必须为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负责任,不论是否为组团旅行社的过错和疏忽,只要旅游者得到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组团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以非组团旅行社自身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只要和合同约定不符均应认定违约。
不论旅行社的行为是否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旅行社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约。旅行社有些行为并不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如擅自调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这样的调整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性质。
3.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尽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关于补偿性的相关原则,但就目前法律规定看,补偿性赔偿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旅行社合同违约索赔问题?
明显违约!可以到当地旅游局投诉该旅行社。
旅行社质保金赔偿标准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参考文献:选自:关于旅行社违约、游客退团、赔偿标准、投诉时效的规定。
旅行社违约,怎样赔偿客户
这要看你们之前签的旅游合同是什么样的
如果那份合同上明确的支出必须是18号出行的话
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一般旅行社为了自己的好名声会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来补偿
既然决定是出去玩了
为的是一份好心情
相对于赔偿而言
要求它加值服务(比如增加游览点,或者住更好的酒店)更为划算
如果合同是含混其词的
就不叫麻烦
有些旅行社会强词夺理,抓住它模棱两可的言语而摆脱赔偿
如果是要想它们公司投诉的话
可能得到的多数是加值服务
如果是想相关的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的话
这个处理期限比较长,而且比较麻烦
不算理想的选择
现在是旅游的高热期
去著名旅游地的机票都不好买
即使是旅行社的内部打折机票
不管怎样
还是祝你假期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