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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质诉讼请求范文

    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债权人如何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并明确案件的被告应为公司,“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为第三人”,而法院应当首先组织调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法院作出的此类案件判决,除对提起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也有效。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股东的恶意诉讼作出了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股东)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公司董事在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后有四种行为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此四种行为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让人耳目一新———清算组成员被明确可以作为诉讼被告。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且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还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而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股权出质申请书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

    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3.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 原告: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被告: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第三人: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x的股东资格;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1月原告与第三人丙结婚,于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应当由原告与第三人丙两人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无法担任股东,便由第三人的母亲(也就是被告)担任挂名股东,注册成立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现由于甲与丙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为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并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而股权确认之诉是对股权所应该确定的股权对象以及占有率有所不服的一种诉讼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各股东所拥有股权的利益。

    股权出质申请书只需要加盖公章吗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其中,出质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质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质权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的文件有: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用)。

    进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有什么要求

    没什么要求,可以是公司法人持股 也可以是个人持股出质~~~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二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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