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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写关于过继孩子的协议书

    过继协议书范文

    甲方:朱xx,住xxxx路 乙方:蔡xx,住xxxxxx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xx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xx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xx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扩展资料:

    法律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想把孩子过继给他人怎么写协议书

    过继协议书范文一甲方:朱xx,住xxxx路 乙方:蔡xx,住xxxxxx西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xx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xx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xx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 月 日。

    过继协议

    您的这种情况是这样的:

    过继其实就是“收养”应该由我国的收养法进行调整,但是您已经是22岁了,显然不在收养法调整范围内。

    您和您大爷的真实意图,应该是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您抚养您大爷至于终老,然后他的遗产由您继承。范文如下,请参考:

    遗赠抚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您好;请问 “过继协议”改怎样写呢? 还请您帮帮忙

    你和你大爷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吗?如果有的话,那么过继是没有问题的,直接去民政部门登记。这个遇见的少,但是应该是不需要协议的,如果民政部门找你要的话,你可以问他们要一份格式就可以。还有个问题就是,你的大爷是否具有收养人资格。必须是无儿也无女才可以。相关法条我附在下面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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