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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完税证明申请书范文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如下,按说明来填写就可以: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 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 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

    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扩展资料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参考资料车辆购置税_百度百科

    车辆遗失补办购置证申请怎么写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那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扩展资料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指对机动车辆的产权和机件设备所进行的登记。内容主要为: ①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登记证书编号。

    ②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③车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④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 ⑤机动车使用性质。

    ⑥机动车获得方案。 ⑦机动车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有什么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的主要依据。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便于携带,它也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相关材料

    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要提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6.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5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取消了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同时,成都市国税系统在近期启动了“廉洁从税,优质服务”全员“双承诺”活动。《“廉洁从税、优质服务”承诺书》将在各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当地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公布,同时在各地报刊或电视台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武侯区国税局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拓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互动途径,方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武侯区国税局将于近期完善税收短信平台建设。请未在税务机关留下法人、财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座机、手机号码或号码有变动的纳税人,及时到该局核对信息,确保纳税人能够正常接收税收短信,畅通税宣渠道.

    办理免税车辆证明怎么写

    免税范围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指定型号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5、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6、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7、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8、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9、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提供本人护照及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并提供海关出具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5、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并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国内聘用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8、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国税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复印件、车购税完税证明、行驶证。

    二、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和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车辆,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观、外观(正、侧面)彩色5寸照片各2套;

    四、发动机及底盘(车架)号码拓印1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流程图

    一、申报

    纳税人向受理窗提交资料申报,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车辆需加盖公章)

    二、受理

    经受理窗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后受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现场验车

    三、领证

    属于上述免税范围1至4的车辆,按指定期限在指定窗口领取完税证明;免税范围5至9的车辆,待批复后电话通知纳税人领取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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