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二审代理词范文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条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
代理词的格式范本
格式一: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格式二: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 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简介: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拓展资料: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参考资料:代理词 百度百科。
二审代理词上诉状的区别有哪些?
二审代理词上诉状的区别有:一、概念 1、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2、上述状。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 二、提交的条件不同 1、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是代理人为了称述事实和理由而做出的。
目的在于使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上述状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上诉状的目的在于重新审理。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格式不同 1、二审代理词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3)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2、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应主要采用反驳法进行写作。反驳应讲究针对性,说明性和逻辑性。
要针对上诉人对原裁判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要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要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
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位列该章之首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开宗明义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就可看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离不开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方面,其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属于客观要件,过错属于主观要件。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赔偿责任都不可或缺的要件,也称为核心要件和必要要件,即使是“高度危险”、“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责任离开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也无从谈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般侵权责任,仅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构成要件并不成立,还必须具有过错这一构成要件才能成立。
因此理论上也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称过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过错是指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过错,离开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仅凭过错并不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有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就有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是法学界公认的举证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既然是过错原则,医疗损害之诉又往往是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而启动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然是患方而不是医方。即使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三种情形被推定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医方承担的也仅是对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并不包括对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果说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不妨把他看作是有条件的倒置,即存在法律推定过错情形下的倒置,并不是无条件的倒置。
然而,由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条把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归入“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侵权诉讼之列,在该条第(八)项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使得至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有一部分人固守着上述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厢情愿的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中不但对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也负有举证责任,一些法官和律师甚至都把这样的认为当作法律人的常识,似乎不这样认为就不可理喻。其实,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就可看出,即使在医疗机构被推定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也仅对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包括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要求医方无条件对医方不存在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明显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证据规则属于最高法早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属于新近颁布的法律,无论是位阶还是施行的先后,在证据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因此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在患方而不在医方,即使在推定医方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医方的举证责任也仅限于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不包括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三、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之一,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运用非常广泛,但除医疗损害和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伤情程度、残疾等级等与损害事实有关的问题,如要在诉讼中取胜,单有鉴定意见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掌握诸如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性证据,尤其是掌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等主观性证据。
医疗损害赔偿则不然,鉴定意见不但要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的程度等损害结果作出判断,而且还要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关联度(原因力)进行判断,尤其是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和过错的参与度(责任比例)进行判断,几乎涵盖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成立的全部要件。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说难就难,如果不通过鉴定得出专业、威权的判断,法官很难或者说根本就不会支持你的代理观点。
说不难也不难,一旦鉴定得意见对你方有利,你方胜诉的可能几乎是百分之百。然而,仅仅认识到鉴定意见的地位和作用还远远不够,能够认识到选择什么样的时机、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获得鉴定意见才是最为重要的。
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和权威,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一般在诉前最好不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再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不但双方当事人很难质疑其公正性,而且只要不存在明显的漏洞,申请重新鉴定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进行鉴定。
医疗过错纠纷代理词有哪些?
医疗过错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段某、李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在患者段某某的就诊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桂市华源[2013]法医鉴字第7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书写门诊病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采取抢救措施延缓等医疗过失。
第二,除上述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过错外,被告还存在以下的过错。 具体如下: 1、管理不规范,导致患者检查时间过长。
首先,根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规定,医院应当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代理人认为这正是患者等待检查时间过久,延误及时确诊的根本原因。
其次,参考《单病种质量管理——缺血性卒中/脑梗死》s-1。3的规定“45分钟内完成头颅ct、实验室检查(血常规。
急诊生化、凝血功能检查)、心电图等项检查”。该规定的设置理由是: 1、对每一位卒中病人要求医嘱下达后的45分钟内获得医疗技术科室“急诊检查(头颅ct、实验室检查、心电图)”的全部信息。
2、除非有其他原因不能检查或患者条件不允许搬动,所有疑为卒中的患者都应尽快进行头部影像学(ct/mri)检查,观察有无脑梗死、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由此可见,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卒中首先检查什么?检查什么项目?检查完成的时间是多久?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但被告疏于管理,没有按照规定急诊制定服务流程与规范,也没有对急诊医生进行规范管理,导致患者过度检查,贻误时机,酿成悲剧。 2、被告存在伪造、隐瞒病历资料的事实。
被告所提交的《住院病人须知》、《预防患者跌倒/坠床告知书》、《医患沟通记录表》、《手术同意书》、《病危病重通知书》、《医患双向承诺书》等均为院方伪造。 3、在患者昏迷后,院方的诊疗护理措施不当。
(1)在没有确认患者颅内是否继续出血的情况下,使用甘露醇,违反诊疗规范。本案当中,患者在11:08分经扫描显示脑出血,之后头痛加剧、并发生严重的呕吐,并在11:45左右陷入昏迷,说明患者的病情在加重,脑出血在增加。
但是被告在没有进入一步复查患者颅内是否继续出血的情况下,草率使用甘露醇,违反诊疗规范。因为颅内活动性出血是禁用甘露醇的,这在甘露醇的说明书及相应的药理说明当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2)没有及时注射止血药。根据《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下达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医嘱时间为12:22,但是执行医嘱的时间却为14:10两者相差了1小时48分,而此时患者已经丧失了自主呼吸,严重后果已经酿成,于事无补。
但是血凝酶的使用,也正好说明患者颅内继续出血,也间接说明了院方使用甘露醇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患者就诊当中,存在过度检查、不尽谨慎的注意和告知义务及管理不规范等一系列的连环过错、过失,导致患者在检查过程当中就陷入昏迷,延误了确诊及抢救时机。
在患者陷入昏迷后,又存在伪造、隐匿病历资料及抢救措施不当等过错,终至酿成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给你个范本你看看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振江、张晓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 05月23 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 06月29日出院。2010年 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87217.46元;2、交通费638.8元;3、误工费3600 (1800*2)元;4、护理费12490.5(7962.3+4200+328.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50*38);6、营养费1800元(90*20);7、残疾赔偿金139970元(13997*20*0.5);8、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元(9355*4*0.5*0.5);9、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2000元、衣服破损2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11、律师代理费3000元;12、鉴定费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88271.70元。白小龙已垫付医疗费14800元。
肇事车辆为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被告白连寿,肇事时该车由被告白小龙驾驶。被告白小龙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号码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险人为白小龙,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以上事实有13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原告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得到支持。
A、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为:1、《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单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分别为:1、医疗费87217.4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9、10、11。
2、交通费638.8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20、21、22、233、误工费3600 (1800*2)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14、15。
原告住院日期是2010年5月23日,定残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实际误工日期60日。
起诉状及代理词应如何区分,谢谢!
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 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标题写明民事诉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聘务. (2)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求法院依 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议的具体问题.要写得明确. 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 给付赡养.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理,切实可行. (3)事实和理由,这是诉状的主要部分.事实部分主要上写明 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 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3益争执 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基本能说明问题的东西 具体写明.尢其要着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 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任和分歧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 错而应负一责任,也应实事求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真相,分 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证书.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 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 由.然后还要写明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文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述要求请依 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 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下列事项:1.本状副X份;2.物证X件;3 .书证X件.附于起诉状正本的证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证明: "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代理词是指代理人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适用法律,辩明是非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形成的文字材料。 代理词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授权范围 律师的代理权限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律师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和发表意见,不能超越授权范围。
因代理人无民事处分权,除非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二)案件范围 包括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海事、海商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 代理词的结构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在首部有标题、称呼、序言。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意见。
要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写。要抓住本案的特点和争执的焦点,通过分析论证,阐明纠纷性质,明确是非责任,提出处理办法或原则。
最后要略加总结,在阐明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向法庭提出希望、建议或要求,以加深听者对代理意见的印象。供当事人协商和法庭评议参考。
尾部签署原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