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遗嘱范文
遗嘱能否附条件?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
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求简单的遗嘱范文
遗嘱样式参照版本如下自书遗嘱(样式)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我立此自书遗嘱,对我所拥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所处分财产的详细信息和权属证书),由***继承(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遗赠***(受遗赠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我自愿将本人申明:本遗嘱完全出于本人自愿,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处分的财产为本人所有。
本人要求受领人完成以下所附义务:5(如果不附加义务则不写)本遗嘱由本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予成立。本遗嘱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
本遗嘱一式*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份交(遗嘱继承人/接受遗赠人),*份交本人的法定继承人,一份交遗嘱执行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书立遗嘱人:***(签字/手印)****年*月*日。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怎么写?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
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 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
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 。
遗嘱可以附条件吗?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
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但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遗嘱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内容,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必要行为,是实现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遗嘱的执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开始。遗嘱执行人对附有义务的遗嘱执行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的某某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某某继承人这类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
故附义务遗嘱本身的效力如何应根据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 至于所附义务的效力一下要素来判断:意思表示真实;附加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附加义务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