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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工作经验范文

    如何加强人民法院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法[司]发[1988]15号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用枪的配置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三; (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层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枪支的边远地区、山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数)数的百分之三十(城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百分之二十)。

    (五)各级专门法院公用枪的配置,按同级人民法院配置标准。 (六)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配置枪支,但边远地区、山区的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枪,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工作必需时可以借用。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借用公用枪: 1.押解人犯; 2.执行死刑判决; 3.办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时。 审判人员,不会使用枪支者,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可派法警随往。

    第六条 配发专用枪支或者借用公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实践,并且经过使用枪支的训练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枪必须备有持枪证。

    携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到外地的,必须同时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八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枪支应贴身佩带。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应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原单位,一律不准带走;对已带走的枪支、子弹,要坚决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子弹,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他物资。 第十二条 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

    第十三条 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枪例外),指定专人负责。

    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柜。枪支子弹应分别存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执行任务和训练时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子弹消耗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

    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

    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子弹。 第十七条 建立枪支训练考核制度。

    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训练。使之明确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的规定,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构造和性能,能够保养枪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 建立枪支弹药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要定期对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枪支管理部门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枪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枪械事故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不能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后,作彻底毁型处理,将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派专人到指定工厂监督销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枪支、子弹,须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厅(局)审核后,在本辖区内法院封存的枪支、子弹中调剂解决。本辖区内解决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枪支、子弹,必须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主管部门武器弹药调令和武器弹药运输证,办理枪支审验和持枪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军械员兼文书工作总结

    强调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对私存枪支弹药危害的感想

    感想如下:

    (1)枪支、弹药是及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所谓“私藏”,是指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在处所内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2)在辖区内通过悬挂条幅、发放传单、安全检查等方式,广泛宣传私存枪支弹药、涉爆物品对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危害,动员群众积极主动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上交违禁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枪支弹药应该怎么保养维护?

    一般 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

    1) 操作人员对于本岗位的设备,负有管好、用好、维护好的责

    任,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完成如下工作:

    ①. 正确使用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操作程序(包括开车前的检修准备、运行中的调整切换、停车和事故处理等),认真控制设备运行中的各项参数(如温度、压力、流量、时间、转速、电压、电流等),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 认真检查设备:操作人员应根据工艺流程确定巡回检查路线,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用听、看、摸、比、闻等手段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遇有危险情况时应作紧急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同时作好检查记录。

    ③. 精心维护保养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搞好设备的润滑工作,合理检查设备润滑情况,实行润滑“五定”(定质、定人、定点、定量、定期)制度。

    2) 保障人员对维护好设备负有直接责任。保障人员要经常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3) 保障人员要保证所有备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备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冰冻。传动设备要定期盘车和切换。

    4)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细致地作好设备运行状态的交接班工作,对主要生产设备的交接要有详细记录。

    押运人员个人工作自查自纠

    你好.下面有个报告范文.你略加修改就可以用了.

    规范守押操作规程,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做出如下安排:

    1、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要求全体队员不要因为在第一季度取得安全无责任事故的成绩沾沾自喜,从而放松安全意识,必须居安思危,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2、强化车长负责制,切实负起监督作用。班车长作为押运员的直接管理者,要在公司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月”活动中,切实起到示范和监督作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押运操作规程,严格验枪和装弹程序,必须在先监督队员验枪完毕后,再在队员的监督下进行验枪。同时在执行押运任务和警戒中,及时纠正押运过程中存在的细小问题,如持枪姿势不正确、摆弄枪支、持枪打盹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专职守押人员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正确合理使用枪支。

    4、以大队组织的形式经常性开展押运员的岗前、岗中的枪支操作技能培训。规范、统一验枪、分解组装、擦拭保养、装弹退弹程序,纠正错误动作,杜绝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5、严格落实枪支领用交接管理规定。对有酒味、醉酒状态的队员,拒绝其领用枪支,并及时上报大队领导。

    6、严格落实枪支擦拭保养规定。坚持每月二次并在大队领导和班车长的监督指导下对枪支进行擦拭保养,在没有监督人的情况下,严禁自行擦拭保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的每日盘库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枪支、弹药,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换和上报,坚决杜绝枪支弹药带着故障执行押运任务。大队领导将不定期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从源头上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XX押运大队将在保持第一季度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年”和“强化素质年”的各项措施、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各项活动,强化综合素质,治理安全隐患,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非法持有枪支情况说明怎么写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知识内容。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 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 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 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 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枪支、弹药的质量、规格来说,本罪中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公务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等。“弹药”是指各种军用枪支、民用枪支使用的弹药,包括子弹、炸弹、手榴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从枪支的数量来说,构成本罪还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2、从弹药的数量来说,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或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或手榴弹一枚以上;及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金融部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是什么?

    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枪支管理办法2009-08-1009:52:32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编辑:与非浏览次数:13网友评论0条关键词:枪支联社管理办法概 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枪支管理办法共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携枪押运的要求,枪支弹药的保管,严禁事项等。 第一条联社配备的枪支是专门用于保卫、押运现金的警用枪支,除专职保卫干部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佩带枪支外,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佩带、摆弄、拆卸枪支,严禁将枪支借给个人使用,严禁击发空枪,严禁非专职人员拆装、玩弄枪支。

    第二条携枪押运时,必须二人同出同归,不得单独持枪活动,任务完毕后,及时交回枪支,入库保管。 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枪支随身带出。

    第三条枪支弹药保管。枪支及其子弹平时专库(柜)分开保管,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认真履行领用,交库登记手续,枪支存放必须达到隐蔽,安全保密,取用方便,以利于随时存取,严防被抢、被盗、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凡是发生枪支弹药被抢、被盗等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对枪支要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必须做到经常保养或定期保养,每周至少要擦试一次。

    第四条持枪人员必须掌握武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拆装和保养技术,不会使用、拆装和保养及不是专职的人员,不得使用、持有枪支。 第五条严禁无故鸣枪和用枪打猎,不得借口试枪随意鸣放。

    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或守库任务时,遇严重威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时需鸣枪警告的,在鸣枪后,应将鸣枪原因及耗用子弹数量等情况及时登记,并由领导签字备查。第六条严禁枪口对人,以防走火伤人。

    擦试保养或互相传递枪支要十分注意,更不要以枪口对人开玩笑。 持枪人员要经常进行枪支管理办法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枪支弹药领发要建立登记和签收手续。管枪人和持枪人均要详细登记,领到时间、枪支和子弹数等,交接(管)人员必须双方同时签字。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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