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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是什么意思?

    新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在保险市场越来越激烈竞争中,只有不断推出符合人们需要的新保险产品才能生存和发展,而精算师是新保险产品的主要设计者。一个新保险产品的条款、价格设计,既要保证公司能赢利,又要有管理的可行性,更要符合人们需要、定价合理、有市场竞争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中的描述: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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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要在现代竞争中胜出,关键是抓住客户的需求。

    因此,在保险产品研发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险营销一线业务人员(无论是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还是各种保险中介人)更深入地了解潜在投保人的需求和需求动向(包括顾客的抱怨也可能正是我们的商机),并把客户的需求信息及时反馈到产品研发部门,使保险产品真正作到按需定制、投客户之所好,那么后一工序—投保,核保才会顺利实现哪“惊险的一跃”(顺利成交)。 因此,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必须尽快消除霸权思想,从根本上确定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的理念,扎扎实实、谦虚向顾客学习,达到(需求)从顾客中来,(产品销售)到顾客中去。

    否则,可能将丢失部分市场。 2、全国性产品,区域创新销售。

    中国经济发展的态势和发展的水平呈现明显的区域特征,按全球标准来衡量已呈现发达、中等和落后三种经济水平分布.因此,我们的保险产品必须牢牢地立足经济第一性的基础,各地保险公司在全国性通用保险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经济特征和投保人的偏好,改良、创新本地化的产品(即把全国票改为地方票),即可实现全国性产品的地方成功营销。 二、强化品牌意识 品牌建设,可以是以公司为单位,建设公司品牌(比如中国人寿,平安财险等);也可以是产品品牌,比如国寿鸿泰养老保险等鸿系列险,太平人寿房主两全保险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公司品牌建设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寻找区隔概念,即找出一个概念,把自已与竞争对手区别开,解决目前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之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的问题.在保险行业,产品高度同质化,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则应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上。二是品质卓越,即产品质量充分符合顾客的要求,达到顾客满意,并争取给顾客超值服务---带给顾客意外的惊喜。

    三是品牌建设离不开广告,但决不可陷于广告即品牌之误区。广告可提高知名度,但不能逻辑的形成认知度(---它的核心在于“认”即认可,而知名度的核心在”知”即知道)和忠诚度。

    认可度和忠诚度须以保险产品的合适与服务的周到,靠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长期励精图治,靠市场的口碑方可在顾客中站住脚。 三、创新营销模式 中国保险的营销创新, 有三个前提:一是政府重视并予以支持,二是保险主管部门的理解和帮助,三是社会、客户认同.因此,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关系环境。

    1、一对一深度营销. “一对一营销”核心的实质是以“顾客份额”为中心(即在同一顾客更多地实现销售),与顾客互动以及定制化。即通过与顾客深入的对话交流,更精确、细致地分析、掌握客户的需求并以此引导保险产品的定制,从而为同一顾客提供更多服务(获取更多利益)。

    深度营销就是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通过长期人文关怀,使客户对本公司形成长期的品牌忠诚,认同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双赢原则,在关心满足客户的显性需求后进而关心其隐性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服务机会。 2、保险与理财联动营销. 保险营销人员在充分满足客户投保需求的基础上,以更专业的素质为投保人提供系列化的理财服务。

    尤其是正寻觅多种投资出路的中产阶层以上的家庭和企业投保人,保险与理财联动,可以保险进门,在理财中(靠智慧)赚钱。 3、依靠保险中介营销 保险公司逐步从保险业务中专业化分离出来,集中于市场调研与精算,产品设计,售后跟踪与理赔服务,品牌建设等,而将目前花费大量人力、精力的产品营销交给专门化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司,这是保险发达国家的共同规律.专业化可以提高经营的集约程度,降低各个经营环节的成本,更容易形成自已的核心竞争力,打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自已的经营品牌。

    4、业务流程重组。 业务流程重组的核心是对客户的高度关注和负责,是对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创新。

    重组包括变革企业的组织构建,绩效评估,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的调整。 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再造,根本的导向是建立二线为一线服务的运营机制,确立“客户的需求就是所有员工的工作命令”的理念,决不允许因保险/保险终结人公司内部规定而让客户坐等的现象。

    5、增强团队合作 资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个人英雄主义,能人独闯天下已无市场。因而无论是保险公司的直销部门,还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扭转目前保险(主要是个险)靠营销员个体作战的流行工作方式,将一个公司的业务资源、技术资源、性格特征作充分的整合,形成一个分工协作优良的团队,获取1+1>2的协作合力. 为已有的投保人及其关联人,持续提供新的产品推荐,销了寿险销财险,作了财险挖掘人身险。

    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过程是什么?越详细越好!!!

    (一)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其内部分别设有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等。

    依照韩国保险业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成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周期和报告期限等由金融监督院规定。

    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季度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并建立早期警报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

    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

    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

    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

    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

    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

    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

    信息发布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

    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分析、提供保险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险信息网的运营等。开发院保险统计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及报送周期。

    开发院统计的内容是基于每份保险合同以及每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保险为例,开发院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及加价事项等多项详尽的信息。

    保险事故资料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事故号码、事故日期、风险级别、标的代码、标的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发生损失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尽的信息。根据保费规模的大小,分为基础统计资料和摘要统计资料。

    机动车保险、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等15种保费规模较大的险种均属于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种方式。其它规模较小的险种属于摘要资料的范围,每年汇总一次即可。

    韩国开发院统计汇总各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收集、汇总及校验统计信息。

    由共同信息系统、资料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及为国际贸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统构成的保险信息网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主干电算网的一部分,由保险开发院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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