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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建设用地收回通告范文

    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就本案而言,如果此宗地确为闲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谁?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存在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将已出让或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公告、通告的错误例文

    错误案例一:

    **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

    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发改投资〔2011〕**号立项批复和*府地〔2013〕**号建设用地批复,拟划拨**区**镇部分土地作为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略)

    联系电话:(略)

    **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案例一题目是《**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而在下面的具体内容中则出现了“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的表述,可见制发者将通告与公告误认为是一个文种。

    国有土地出让后收回需要哪些手续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开发多长时间有权收回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 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 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 认定为闲置土地。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 由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 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就本案而言,如果此宗地确为闲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谁?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存在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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