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更换换执行法官申请书范文

    如何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该法官回避即可。

    六个月执行未果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

    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写实例

    首先,应当明确提出变更执行法院申请的事由,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若基于此,则直接写清事实和理由即可。

    其次,若存在上述情况,则据实写,若属于错误立案的,则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法院说明情况,要求直接移送。

    至于实例,本人没有处理过,但法律文书中,申请书的格式基本雷同,只要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即可。

    一般来讲,若是基于民诉法203条,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主要有:

    (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如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或股权,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虽对上述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或者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了处置措施,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将处置所得交付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二)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或者完成某项行为义务的执行中,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如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将特定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但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虽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将该特定动产执行到位,交付申请执行人。又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10日内迁出某市某号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未迁出系争房屋。而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也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其他情形。由于执行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实现。

    因此,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初步拟具《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如下: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XXXX法院受理的XXXX执行案移送至XXXX法院执行处理,或依法变更该案执行法院。

    【事实与理由】

    据实写。

    可否向该院执行局申请更换执行法官

     百度知道

    法院在审理任何案子的情况下,可以更换执行法官吗?

    如果法院接受了一庄案子,已经开过好几庭了,但在之后开的一庭却突然换了一个执行法官,并重新审理了该案件(也就是要求双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经过叙说一遍).希望回答我这个问题的人是专业人事,并能告诉我根据什么来做出对我问题的判断,如果只是个人猜测的话,请您止步,谢谢.我要的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解答我的这个问题.

    展开

    我来答

    法妞问答律师在线 知道合伙人

    百度知道合伙人官方认证企业 2018-07-27

    1、这是可以的。你说的情况不是“更换执行法官”,而是“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的更换”,现行有关规定规定,合议庭成员因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可以更换。2、“要求双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经过叙说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这是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遵守“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原则”的体现。根据这两个原则的要求,该法官在重新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后,需要自己亲自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所以也就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附上相关规定,供你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除特殊情况下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指法官、陪审人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直接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此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