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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维权调研报告怎么写?

    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愿不愿意用法律维权

    很愿意的占 8.2% 愿意的占56.8%

    无所谓的占30.8%

    根据图标可以看出:

    愿意维权的占有很大的比重,但也有一部分老年人感觉无所谓。这说明大部分的老年人对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都愿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访谈中了解到:很多老年人对维护合法权益都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都说买了假货就应该去退。也有很多人说自己的东西尤其是大件物品大多都是子女买的,自己不用在这方面操心,因此也就感觉无所谓。

    但是在调查和访谈中没有谁说反对维权的,我相信每一个人都愿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障妇女权益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长期性工作。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和6个权益领域中具体明确了国家、政府及部门、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法律责任一章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要适时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调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监督法律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纳入地方人大的立法计划,修订完善本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广泛覆盖的优势,大力开展社会监督,对侵犯妇女权益的重大事件和各类丑恶现象进行抨击和揭露。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深刻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深入地宣传,为形成男女两性和谐、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社会公众要通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主动预防和自觉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受保护群体,要自觉提高法律素质,主动学习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务人员要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要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一、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 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的条款更贴近实际,更明细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公司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施到位。二、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要多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是女职工依法维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女职工的维权工作经常、大量、具体的是从监督角度提出问题和开展工作的。 丧失监督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取得实效。

    因此,在建制中,应建立女职工维权监督保障机制为重点。建立对女职工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制度。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加强机关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自身建设,健全女职工工作 组织体系,增强机关工会女职工组织活力,加强对女职工工作干 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落实好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待遇,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能力,提高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 权益、服务女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机关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宣传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 女职工特点和女职工工作实际,精心策划和设计有特色、实用性 强的宣传载体和平台,增强宣传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 力。

    进一步拓展宣传阵地,完善信息网络建设,推动女职工组织 宣传工作纳入工会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构建机关工会女职工工 作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格局。 【法律依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 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扩展资料: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女职工的政治权益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五)女职工的人身权益 参考资料: 转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安化工会。

    关于权益方面的调查报告

    中消协调查报告显示:消费领域三大问题最突出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讯 记者刘克报道:昨天,中消协与北京等45个省市消协联合发布“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维权状况的总体评价表明,假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3位, “索赔权”是维护的较差的权利 调查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九项权利”中,消费者认为维护的较好的前三项权利依次为: “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8%、19.3%和11.8% 。

    消费者认为维护的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8.5%、25.5%和10.0% 。其中,认为“索赔权”和“知情权”保护的不好的中选比例远高于其他选项。

    四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55.9%的消费者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调查显示:42.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导致较大经济损失”,高于持其他观点的消费者的比例。

    此外,有28.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存在精神损害”;有12.5%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造成人身伤害”;有10.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侵犯人身自由”;还有7.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其他”现象。总的来看,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最主要表现。

    近五成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 调查显示: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52.2%的消费者没有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 调查显示:37.0%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得到满意解决;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三成半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是“费时费力” 调查显示: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35.2%的消费者是因为“费时费力”,27.0%的消费者是因为“损失不大”,25.5%的消费者是因为“举证难”。 此外,7.4%的消费者因为“谁都不管”没有要求赔偿,3.1%的消费者因为“地方或行业保护”没有要求赔偿,1.9%的消费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要求赔偿。

    经营者对三包和其他责任履行的较差 调查显示:经营者履行较好的义务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做出上述评价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20.7%、17.2%和12.8%。

    经营者履行较差的义务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做出上述评价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19.5%、18.8%和11.5% 。

    此外,“不以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位列履行较差义务的第四位,有10.7%的消费者做出了这一评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近六成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 调查显示:56.6%的消费者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33.0%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仅有10.4%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高”。

    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三位 调查显示:排名前三位的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依次是:“假冒伪劣产品太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和“房价过高难以承受”,所占消费者比例分别是:21.7%、15.2%和14.7% 。 此外,10.1%的消费者选择“食品安全事故频发”,9.0%的消费者选择“手机质量问题多”,8.1%的消费者选择“商业欺诈防不胜防”,6.1%消费者选择“房屋装修问题较多”,5.3%的消费者选择“垄断行业店大欺客”,3.9%消费者选择“劣质农资坑农害农”,3.2%的消费者选择“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1.6%的消费者选择“消费破坏环境”,1.1%的消费者选择“消费浪费资源”。

    五成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 调查显示:50.9%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29.6%的消费者认为“不完善”,19.5%的消费者认为“完善”。 五成消费者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 调查显示:51.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29.2%的消费者认为效率“高”,19.6%的消费者认为效率“不高”。

    近五成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 调查显示:47.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25.5%的消费者认为仲裁机构发挥的作用“大”,26.8%的消费者认为作用“不大”。 五成消费者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 调查显示:54.3%的消费者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25.3%的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好”,20.5%的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发。

    求范文:《如何提高妇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抓机制 强培训 全面提高妇女干部整体素质 ——宝鸡市妇联主席巨来侠关于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的讲话 2007年08月27日10:42 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宝鸡市妇联坚持以人为本,秉承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采取建机制、抓培训、强管理、常问效等措施,使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妇女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建机制,促规范。

    我们根据妇女干部的成长需要,结合实际,联合市委组织部每五年修订完善妇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市妇联坚持每两年对12个县区妇联干部、138个乡镇妇联主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一周时间。

    规划实施以来,市妇联已连续举办了17期妇联干部培训班,培训人数达 2600人次。县区妇联普遍制定了培训规划,依托县、乡党校和妇女学校,每年对村级妇代会主任进行一次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了能力,提高了水平。

    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市县妇联加强联系,及时总结培训经验,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两年对全市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使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抓培训,强素质。 建立健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妇女干部综合素质。

    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培训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对妇女干部进行了培训。首先,坚持输送优秀妇女干部参加高层次的培训。

    近年来,先后选派90余名妇女干部参加了全国、省妇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班;积极推荐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组织部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后备干部培训班,各级先后选派140 余名优秀妇女干部参加市级以上培训。其次,积极争取把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之中,结合贯彻上级有关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提高基层女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为宗旨,与组织部门联合举办女领导干部培训班。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市县(区)两级妇联先后与组织部门联合举办女干部培训班16期,培训女干部1200余人次。特别是2004年市妇联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005年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举办的宝鸡市妇女代表培训班,进一步拓宽了培训对象,提高了培训层次,又充分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优势,在全市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三、重创新,保质量。 我们精心设计培训载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保证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培训中坚持做到了三个结合。

    一是教育培训与发现人才相结合。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意发现优秀妇女人才,将其纳入妇女人才库,并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努力促进形成教育—培养—提高—推荐使用的良好用人机制,使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妇女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

    二是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

    培训中,我们要求妇女干部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政策参与,运用学过的知识,联系各自实际撰写心得体会、调查报告。市妇联机关干部带头,先后就下岗女工再就业、救助贫困女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家庭暴力、培养选拔女干部、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共写出调查报告50余份,其中多数在《中国妇女网》、陕西省《妇女工作通讯》和《宝鸡通讯》等刊物上发表,还有多篇分别荣获省妇联、市科协优秀调研成果奖,市委还批转了《妇女思想状况调查》、《基层妇女组织状况调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情况调查》、《妇女维权现状》、《农村妇女经济协作组织调查》等篇目,不仅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而且有力地指导了妇女工作的开展。

    三是教育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在抓好短期教育培训的同时,各级妇联努力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经费紧张等困难,支持鼓励妇联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市妇联5名同志通过在职党校学习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大专以上学历达100%;县区级妇联干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 %以上;95%的乡镇妇联干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此外,我们在全市妇联系统广泛开展了岗位读书和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活动,广大妇联干部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重点,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自觉强化外语、普通话、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大力倡导“每天学习一小时”,坚持每年精读1—2本书,写出一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

    现在,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终身学习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抓学习、练内功,成为每个妇联干部的发展需求和自觉行动。 四、强管理,常问效。

    建立健全了妇女干部教育培训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对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安排、定期考核、跟踪问效。

    建立妇女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妇女干。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调查报告

    买到假冒商品后怎么办——调查报告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

    从食品到用品,从药物到穿戴,从里到外,哪里有真品的地方哪里就有假品的足迹,最后连买东西的人民币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毙命!它们的市场远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板用尽甜言蜜语引诱人们上钩,昧着良心赚黑钱。

    所以,我们买东西要特别小心。但如果你买到假冒商品怎么办呢?就让我来做个调查吧!在我们小区我展开了调查。

    因为正值“五·一”期间,所以人们旅游买的纪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调查的15人当中,有8人认为应当找销售商或厂家退货或换货,他们认为一定不能让自己受损失,人数大约占总数的53%;有3人自认倒霉,他们中间有人认为价钱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认为路途遥远不值得,自己就担着,吃一堑长一智嘛,他们占总数的20%;其中有4人认为应当去找“消费者协会”,占总数的27%。

    他们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要使他人不再上当受骗,要依法给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其实,我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我们应当提倡第三种做法,但这样做的人却不是很多,这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以法律来惩治不法商家,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真正彻底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将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们,设身处地想想,你也怕买到假货吧?那就停止吧,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让假品的云烟飘过,留下真品的天空!《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前言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

    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65岁之间,其中以19-60岁的为主体;本次调查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中技和大学专科为主,其比例达到69.5%;职业以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其比例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为主,其比例为79.4%。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调查结果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三、15.7%的被访者回答他本人及其亲友曾参与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讨论,有77.2%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 四、有68.6%的被访者反映,近一年来,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 五、83%的被访者在消费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首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六、69.2%的被访者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第二步的选择 七、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 八、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 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 十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十四、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 十五、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十六、“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

    妇女维权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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