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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遗属补助申请书范文

    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申请

    一,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死亡退休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可申请可以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办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 扩展资料 退休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美国和德国在今后几年内将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

    这些国家鼓励人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留在岗位上。 英国人的口头禅是“50岁创业才开始”。

    而树立在德国科隆市大街上一家公司的广告词本身就已经彰显西方国家在老年人问题上观念的转变:“55岁太老了?我们连65岁的人都雇呢。” 芬兰,65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比60岁退休最高可多出40%。

    美国人到了退休年龄但仍愿意坚持工作的,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10余个百分点的退休金,直至正式退休。 其实,近几年美国已经多次调整了退休年龄,退休年龄规定是65岁6个月,以后每年延长两个月,直到延长到67岁为止。

    前不久,美国参议员哈格尔已经提出了一个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的议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

    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怎么写

    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应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原民政救济对象 1、“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统战对象。

    民政部门管理的统战对象包括: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和刑满释放转业人员等。 3、归国华侨。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解放初期归国的老华侨。 4、因公致残返程知青。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并因公致残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休的老职工。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统战对象身份证明 (4)华侨身份证明 (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 (6)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 1、 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指领取工资后(月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含应扣除的劳动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指领取离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待岗人员。待岗人员指足额领取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最低工资的70%)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存档”人员。“存档”人员指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

    5、“内退”人员。“内退”人员指在中央、市及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内部退休(未达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

    6、“协保”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的人员 7、特困企业职工。

    是指所在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有关部门认定),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8、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 (4)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5)待岗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职业介绍情况证明(包括低收入证明) (7)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8)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9)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10)求职、就业状况及收入证明 (11)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2)享受劳保待遇的收入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失业(无业)人员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 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其他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

    3、无业人员。也属失业人员,是指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未参加失业、养老 等社会保险人员。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 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4)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人员 1、“买断工龄”人员。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职职工失业后,未按期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是指所住房屋拆迁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

    遗孀生活困难申请范例

    个人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照搬不能反映你奶奶的实际状况,今给你附上一份真实的困难申请书,你可以修改使用。

    困难补助申请尊敬的农机局领导: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

    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

    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怎么写

    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应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原民政救济对象 1、“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统战对象。

    民政部门管理的统战对象包括: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和刑满释放转业人员等。 3、归国华侨。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解放初期归国的老华侨。 4、因公致残返程知青。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并因公致残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休的老职工。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统战对象身份证明 (4)华侨身份证明 (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 (6)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 1、 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指领取工资后(月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含应扣除的劳动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指领取离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待岗人员。待岗人员指足额领取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最低工资的70%)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存档”人员。“存档”人员指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

    5、“内退”人员。“内退”人员指在中央、市及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内部退休(未达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

    6、“协保”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的人员 7、特困企业职工。

    是指所在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有关部门认定),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8、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 (4)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5)待岗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职业介绍情况证明(包括低收入证明) (7)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8)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9)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10)求职、就业状况及收入证明 (11)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2)享受劳保待遇的收入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失业(无业)人员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 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其他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

    3、无业人员。也属失业人员,是指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未参加失业、养老 等社会保险人员。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 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4)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人员 1、“买断工龄”人员。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职职工失业后,未按期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是指所住房屋拆迁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

    4、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农转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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