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处分决定文件范文
党员处分决定范文
怎样写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书面材料。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写法:1、 标题。要写明是什么组织、给什么人、什么处分(错误)的处分决定。
例如:“**党支部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中共**委员会关于对***同志贪污公款错误的处分决定”。 2、 正文。
一般写以下内容:(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 贯、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年月、入党年月、简历以及现在工作单位和党内外职务。
以往犯过何种错误,受过何种处分,也须写明。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
应将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错误的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详细写明。(3)受处分人的态度。
要写明受处分人所犯错误是自己主动交待的, 还是别人揭发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及悔改的具体表现。
(4)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党组织对其错误的分析和作出的结论,给予什么处分、以及讨论表决的结果。
3、 署名。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写党纪处分决定应注意的问题: 1、 凡是写进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和情节,必须是经查证和核实的。 2、 不要把不是处分依据的问题和思想作风、工作缺点等写进去。
3、 对错误事实、情节、责任的表述要恰如其分,不夸大、不拔高、不粉饰、不缩小,不作无根据的推论,不无限上纲。 4、 语言要简练、通顺,用词要准确、无误。
5、 集团性案件,要在统一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按人分别写出处分决定。 注:党籍处理决定的写法,可参照此文。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是怎么写的?
处分决定,是党支部根据党章规定,对犯错误党员执行纪律、给予党 纪处分作出的书面决定,是处分党员的正式文件。
处分决定一般包含有下列内容:(一) 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构成。
如:“关 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二) 正文。(1) 被处分者基本情况;(2) 违纪事实;(3) 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4) 结束语。
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如:“本决定自2015年10月 17日起生效”。
(三) 落款。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全称或通用的简称,写明年 月日,加盖公章。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决定的一般格式是什么?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 一、处理原则: 1、本制度要贯彻以协调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员工的处理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认真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并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纪律教育。
2、给予违纪员工的纪律处分要本着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慎重恰当的原则,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3.3对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3、一般违纪事件可由事发部门进行协调解决;车间内无法协调的上报管理部进行处理;事态严重的由管理部报警,交予司法部门处理。 二、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部门内部协调处理 2、公司通告批评并罚款 3、撤职 4、开除 5、移交司法机关 扩展资料: 要给予违纪员工尤其是一般违纪的员工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渠道,鼓励和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一是让员工拥有自我辩解的权利,在平等平和的对话中,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能减少对立和对簿公堂的几率;二是给予员工自我救赎的机会,充分利用员工晋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个限期改正的方案,并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跟进了解和各种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
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 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 (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 (4)有关物证; (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纪。
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处分决定有哪些程序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否就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对党员的
有些地方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
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