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范文
帮写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 ) 字第 号犯罪嫌疑人赵某,男,1966年5月生,X族,XX文化,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住X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决定立案侦查,****年*月*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5年赵某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
贷款期满后赵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
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赵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赵某收回该笔贷款案发。
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XXXXXXX年X月XX日。
帮写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
( ) 字第 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1966年5月生,X族,XX文化,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住X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决定立案侦查,****年*月*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5年赵某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贷款期满后赵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赵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赵某收回该笔贷款案发。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XXX
XXXX年X月XX日
谁知道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时,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
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如下处理:(1) 提起公诉。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
(2) 不起诉。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撤销案件。经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当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检察院侦查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之一: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扩展资料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提起公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因此,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检察院是有侦查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检察院有侦查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