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变更情况说明范文
社会团体变更法人之后
1.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
2.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手续。。变更名称的,还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标识代码证书等有关手续。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新章程和修改章程的说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程序
1、需提交加盖会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般社团提交); 4、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社团财务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如新任法定代表人为现职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须提交组织部门的批准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8、如负责人有调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扩考资料: 变更社团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1、需提交加盖会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般社团提交); 4、需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加盖骑缝章)、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参考资料: 法人变更-百度百科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惠州市高新区政府官网。
怎么来写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 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 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
法人代表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有***(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址:***,电话:***,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关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怎么写、范本以及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怎么写就是以上这么多了,提醒大家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该股东持有的股权。
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该股东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自有经费,财产状况年审表 怎么写
**1、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点说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混同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至于基层工会,即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财产,是否也具有独立性。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的独立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道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的道理完全相同。那么,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是不是就没有独立性了呢?不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仍然具有独立性。《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39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两条法律规定不仅是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而言,应当适用于全部工会。因此,即使是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其财产也是独立的,不是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基层工会所在的单位及职工,都不得侵犯工会的财产。如果工会的财产受到侵犯,工会有权向国家请求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工会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作出过明确定。在1997年5月16日《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3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工会法,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于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的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企业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总而言之,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集体商定,主席一支笔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四、加强财产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做好年度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接受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及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广泛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六、及时向市总工会报送财务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七、遵守财务纪律,管理好财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