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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决 择日宣判 庭审笔录怎么写

    对于,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宣判笔录是什么意思

    宣判笔录是记录法院公开宣告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笔录。

    宣判笔录中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1、判决或裁定的结果。2、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获裁定书的,应在笔录中记明。

    3、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并记入笔录。4、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及其意见。

    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审判人员、书记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是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的,应写明代为宣判人员及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很急

    庭审笔录范本(转帖)来源:作者: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号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晓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下面的我就不复制了,你自己去看吧

    http://www.lawtime.cn/info/wenshu/blfating/2009051346273.html

    有关刑事诉讼的询问笔录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询问笔录(参考) 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至____时____分 地点:________市看守所第________会见室 会见人:____,____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 涉嫌罪名: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笔录内容:问:你叫________?答:是。

    答: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籍贯____,学历____,在____市____(单位)从事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没有了。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____年____月____日 (犯罪嫌疑人签字)。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宣判提纲范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在刑事卷宗中,判决书和宣判笔录哪个在前

    判决书在宣判笔录之前。

    见: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

    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4、鉴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24、提押票;

    25、司法建议书;

    26、上诉状、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4、卷底。

    宣判笔录是什么意思

    宣判笔录是记录法院公开宣告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笔录。

    宣判笔录中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1、判决或裁定的结果。2、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获裁定书的,应在笔录中记明。3、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并记入笔录。4、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及其意见。

    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审判人员、书记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如果是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的,应写明代为宣判人员及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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